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4-067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7,937,1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19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9,217,6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0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48,719,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7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315,7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01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11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10,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7%;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8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5%;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0%;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的李莎慧律师、杨一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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