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产能及物流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见证据二)
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显示,你公司全年总电量为851409千瓦时,总电费为804347.51元。根据查询资料,你公司白坯布电耗量为18千瓦时/百米,全年用电量测算共可生产4730050米白坯布,而你公司全年申报货物数量合计51238530.75米,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见证据二)
代工原材料方面,你公司2023年四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原材料列示金额分别为108231.54元、35983.61元、28615.50元、28615.50元;库存商品列示金额均为0。你公司原材料情况异常。
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目为: *劳务*浆染加工费、*劳务*织造加工费、*纺织产品*棉布,但是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未见有相匹配的染料和水费支出。你公司存在生产辅料不足的情况。(见证据二)
固定资产方面,你公司的2023年度进项票中未发现有生产设备进项,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亦未列,同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未申报固定资产折旧,且进项发票中无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实地查看设备、产能、账簿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见证据一)
人员工资方面,你公司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工资发放记录。生产人工费用异常。(见证据三)
运费方面,你公司全年共取得运费发票价税合计为302305.00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申报运输、仓储费299311.82元,整体运输费用偏低。(见证据二)
综上,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代工公司应当存在与业务量相当的电费、水费、辅料、包装物、人工费用,且对应业务量匹配的物流能力,你公司上述生产代工业务严重违背正常生产经营逻辑。
2、实地核查情况:我检查组到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富民西路23号实地检查,发现公司地址无人经营,主管分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失联。
3、资金流情况:资金流异常,交易资金支付异常。(见证据三)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电费产能不足,无相匹配的主料、辅料、人工的情况下,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浆染加工费业务发票1449250.00元(发票号码No.09206867至09206870,金额299823.00 元,税额38977.00 元,价税合计338800.00 元;发票号码09211323,金额97345.13元,税额12654.87元,价税合计110000.00 元;发票号码No.09343768-09343770,金额296415.93 元,税额38534.07元,价税合计334950.00元;发票号码No.03235824,金额394247.79元,税额51252.21元,价税合计445500.00元;发票号码No.09330266,金额194690.27元,税额25309.73元,价税合计220000.00元)。
综上,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分局提供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材料(确认走逃失联证明,“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发票领购记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款账户备案情况),通话记录、代账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基础资料和走逃失联情况;
证据二:纳税人代工发票、纳税人进项发票、纳税人运输发票、历月电费明细、能耗测算文献资料;纳税人业务真实性;
证据三: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查企业业务支付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性质
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分析:
一、税务稽查思路亮点
(一)多角度查证业务真实性
产能与物流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产能、物流情况进行细致检查,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根据企业用电量测算可生产的白坯布数量,与企业全年申报货物数量进行对比,发现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这为判断企业业务真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代工原材料、生产辅料、固定资产、人员工资、运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和业务规模。
实地核查与资金流审查:
实地核查企业注册地址,发现公司无人经营且已失联,这进一步引起了对企业经营真实性的怀疑。
对资金流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交易资金支付存在异常。如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打给企业的款项部分回流至受票方和受票方股东个人账户,构成资金闭环,严重违背正常经济业务资金支付流程。
发票开具情况审查:
对企业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详细审查,特别是对浆染加工费业务发票进行重点分析。结合企业在电费产能不足、无相匹配的主料、辅料、人工等情况下的发票开具行为,认定企业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业财勾稽关系的运用
用电量与产能的勾稽:
利用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结合查询到的企业产品电耗量数据,测算企业的产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申报的货物数量是否与实际产能相符,从而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假申报问题。
原材料与业务量的勾稽:
审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列示金额,发现企业原材料情况异常。对于代工企业来说,应当有与业务量相当的原材料储备,而该企业原材料金额较低,且库存商品列示金额为零,与正常的生产经营逻辑不符。
固定资产与生产能力的勾稽:
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进项票中是否有生产设备进项、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列示以及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是否申报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等。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投入,却能开展大量的生产业务,这显然不合理。
人员工资与生产经营的勾稽:
通过审查企业银行流水,发现未发现有工资发放记录,这表明企业可能没有实际的生产人工费用支出,与企业声称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
运费与业务量的勾稽:
审查企业全年取得的运费发票和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申报的运输、仓储费,发现整体运输费用偏低。对于有一定业务量的企业来说,运输费用应当与业务量相匹配,过低的运输费用可能意味着企业的业务量存在虚假成分。
二、税务稽查方法的有效性和启示
(一)有效性
全面性:
此次税务稽查从产能、物流、用电量、原材料、固定资产、工资等多个方面入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这种多维度的稽查方法能够有效地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避免了单一角度审查的局限性。
准确性:
通过运用业财勾稽关系,将企业的财务数据与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企业业务的真实性。例如,用电量与产能的勾稽、原材料与业务量的勾稽等,都是基于客观的业务逻辑和数据关系进行的审查,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威慑力: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处理措施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能够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二)启示
企业方面:
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注重业务与财务的协同,避免出现业财不符的情况。
税务机关方面:
税务机关应不断创新稽查方法,提高稽查效率和准确性。可以借鉴此次税务稽查中运用业财勾稽关系的思路,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企业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审查。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与电力公司、银行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更多的企业经营数据,提高税务稽查的效果。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天税稽处〔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湖北省好景来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C6PT8005)
我局(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富民西路23号(自主承诺申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货物产能及物流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见证据二)
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显示,你公司全年总电量为851409千瓦时,总电费为804347.51元。根据查询资料,你公司白坯布电耗量为18千瓦时/百米,全年用电量测算共可生产4730050米白坯布,而你公司全年申报货物数量合计51238530.75米,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见证据二)
代工原材料方面,你公司2023年四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原材料列示金额分别为108231.54元、35983.61元、28615.50元、28615.50元;库存商品列示金额均为0。你公司原材料情况异常。(见证据一)
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目为: *劳务*浆染加工费、*劳务*织造加工费、*纺织产品*棉布,但是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未见有相匹配的染料和水费支出。你公司存在生产辅料不足的情况。(见证据二)
固定资产方面,你公司的2023年度进项票中未发现有生产设备进项,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亦未列,同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未申报固定资产折旧,且进项发票中无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实地查看设备、产能、账簿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见证据一)
人员工资方面,你公司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工资发放记录。生产人工费用异常。(见证据三)
运费方面,你公司全年共取得运费发票价税合计为302305.00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申报运输、仓储费299311.82元,整体运输费用偏低。(见证据二)
综上,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代工公司应当存在与业务量相当的电费、水费、辅料、包装物、人工费用,且对应业务量匹配的物流能力,你公司上述生产代工业务严重违背正常生产经营逻辑。
2、实地核查情况:我检查组到公司注册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富民西路23号实地检查,发现公司地址无人经营,主管分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失联。
3、资金流情况:资金流异常,交易资金支付异常。(见证据三)
(1)你公司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总共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我检查组到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打给你公司款项已部分回流至受票方和受票方股东个人账户。其资金回流过程为:
其资金流向过程如下:
①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3月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75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9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4月3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388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60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6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5月1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5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28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10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74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56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6月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5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4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69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00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6月2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186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7月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59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7月3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00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85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4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8月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498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8月1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69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8月1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90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8月20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4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8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1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2395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2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9月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962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3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4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58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012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0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69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1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96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67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866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4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05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1月9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6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72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13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325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72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2月26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252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18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63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102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385000.00元。
你公司公户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652000.00元。
以上,繁来财向你公司支付的货款累计7207650.00元。
②你公司公户(2399)向繁来财公户(9177)转款:
2023年3月1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176000.00元;
2023年3月31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25000.00元;
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110000.00元;
2023年6月5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45000.00元;
2023年6月6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46000.00元;
2023年11月2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215000.00元;
2023年12月12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30000.00元;
2023年12月13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94000.00元;
2024年3月6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69000.00元;
以上你公司向繁来财累计转款810000.00元。
③你公司公户(2399)向繁来财法定代表人杨仲先个人账户(1296)转款:
2023年2月16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342000.00元;
2023年6月2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50000.00元;
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321000.00元;
2023年9月1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133000.00元;
2023年10月24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152000.00元;
2024年2月7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300000.00元;
2024年2月7日,你公司向杨仲先转款168500.00元。
以上你公司向杨仲先累计转款1666500.00元。
综上,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货款累计7207650.00元,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累计转款810000.00元,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先累计转款1666500.00元。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无红冲票;且资产负债表中未填列短期借款项目,应当认定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回款为交易资金异常。
你公司在经营期间内向累计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仲先转款2476500.00元,构成资金闭环。认定你公司与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支付信息属于部分交易资金不真实。
以上涉案账户有: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2013***********9177)、你公司(8201***********2399)、杨仲先(6215***********1296)。
以上所述业务均严重违背正常经济业务资金支付流程。(见证据三)
4、发票开具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电费产能不足,无相匹配的主料、辅料、人工的情况下,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浆染加工费业务发票1449250.00元(发票号码No.09206867至09206870,金额299823.00 元,税额38977.00 元,价税合计338800.00 元;发票号码09211323,金额97345.13元,税额12654.87元,价税合计110000.00 元;发票号码No.09343768-09343770,金额296415.93 元,税额38534.07元,价税合计334950.00元;发票号码No.03235824,金额394247.79元,税额51252.21元,价税合计445500.00元;发票号码No.09330266,金额194690.27元,税额25309.73元,价税合计220000.00元)。
综上,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分局提供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材料(确认走逃失联证明,“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发票领购记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款账户备案情况),通话记录、代账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基础资料和走逃失联情况;
证据二:纳税人代工发票、纳税人进项发票、纳税人运输发票、历月电费明细、能耗测算文献资料;纳税人业务真实性;
证据三: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查企业业务支付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性质
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二)处理意见
你公司发票违法案,经立案检查确认,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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