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2024年11月15日 02:0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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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1月13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47号、50号、51号《批复》和(2024)苏05破47号之一、50号之一、51号之一《决定书》,苏州中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上述公司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 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整改。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47号、50号、51号《批复》和(2024)苏05破47号之一、50号之一、51号之一《决定书》,苏州中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腾晖光伏、中联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上述公司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苏州中院《批复》及《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024)苏05破50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苏州中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准许中利集团继续营业。

2、(2024)苏05破50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经查明认为,中利集团内部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利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利集团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法院准许腾晖光伏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024)苏05破47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苏州中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准许腾晖光伏继续营业。

2、(2024)苏05破47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经查明认为,腾晖光伏内部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腾晖光伏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腾晖光伏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法院准许中联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2024)苏05破51号《批复》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已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苏州中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准许中联光电继续营业。

2、(2024)苏05破51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中院经查明认为,中联光电内部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联光电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联光电在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鉴于苏州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程娴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电子邮箱:zhonglidm@zhongli.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2024-042、2024-051、2024-113号公告)。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 1.12亿元)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整改。

4、公司重整计划能否在2024年底顺利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计划未按期完成或者重整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在2024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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