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坐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已离职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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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坐标”)于202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杨琦苹、姚晓俊、叶修涵、陶嘉贵、章正立因职务变更、已离职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已不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资格,董事会将对以上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新坐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新坐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激励对象杨琦苹、姚晓俊、叶修涵、陶嘉贵、章正立因职务变更、已离职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15,000股、12,000股、6,000股、6,000股、5,5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杨琦苹、姚晓俊、叶修涵、陶嘉贵、章正立5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4,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证券账户号:B882266693),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回购注销于2024年11月14日完成,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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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60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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