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78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11层西侧北京智算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三高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均为现场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会议,董事付玉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均为现场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参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梁影女士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中小股东(即持股5%以下股东)不包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2、议案1、议案6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2-5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容正、郭明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7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2、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智算”)函证,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业绩亏损风险: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9,085.90万元(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52.20万元(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生产经营风险。
4、算力综合服务业务风险:公司算力综合服务业务可能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公司运营人才及业务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业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业务业绩风险。
5、重整财务投资人减持行为:公司重整财务投资人持有股份锁定期已届满,财务投资人已发生减持行为,后续仍有可能继续减持,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本次异常波动的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智算不存在其他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以及热点概念事项等。
(四)经公司自查,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敏感信息。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业绩亏损风险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9,085.90万元(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52.20(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642.32万元(未经审计),公司算力综合服务业务稳定发展,但蓝宝石业务尚未实现扭亏为盈,公司一直在多措并举努力恢复蓝宝石业务盈利能力,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算力综合服务业务利润尚不足以覆盖蓝宝石业务产生的亏损,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算力综合服务业务有关风险
公司投资建设算力集群,开展算力综合服务业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1、业绩不确定风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算力租赁服务,收取算力租赁服务费。该业务需进行重资产投入,投资金额较大,后续经营过程中算力租赁服务价格可能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技术迭代、市场竞争等多重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业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行业风险:算力租赁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可能使得行业竞争加剧,导致算力租赁服务价格下降及毛利率下滑,对公司新业务未来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3、人才及管理风险:公司运营算力租赁业务的经验尚待积累,目前公司算力业务的技术、运营团队组建时间不长,尚不成熟。随着新业务的开展,公司可能面临因人才储备不足、运营经验缺乏导致业务开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三)重整财务投资人减持行为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破产重整,此次重整16家财务投资人作出了锁定期承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2023年2月17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上述承诺,重整财务投资人持有股份锁定期于2024年2月17日(非交易日)届满,并自下一交易日即2024年2月19日正式解除锁定。
财务投资人在重整中共受让1,176,404,763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2.57%,自财务投资人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至2024年11月8日,财务投资人已减持804,398,445股股票,占财务投资人前期受让股份总数的68.38%,占公司总股本的29.11%,后续财务投资人仍有可能继续减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于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8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案件本金1亿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案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164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奥瑞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1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提供1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2017年12月19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1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JXT-YL-201712-XTHT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年9月4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021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23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20)沪7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0)。
2024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审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7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利息人民币14,728,333.34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4)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被告奥瑞德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瑞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6)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新黄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
3、诉讼进展
公司于2024年2月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16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前期违规担保事项,新黄浦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重整前的普通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受偿方式进行清偿。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总金额为185,728,333.34元。根据重整方案的清偿方式计算,并经重整管理人与新黄浦公司的确认,公司应偿付金额为9,476,416.67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12时,重整投资人已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支付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万浩波、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作为奥瑞德普通债权人所占用的偿债资源,且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智算承诺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弥补上述违规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控股股东将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足。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公司应偿付万浩波、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新黄浦公司合计金额为26,232,823.47元,故控股股东应补足金额为6,232,823.47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需补偿的6,232,823.47元资金。综上,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案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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