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
《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规定了主体,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指明了范围,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对于收回收购的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通知》还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三是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据了解,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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