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职务侵占案件,通过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检察护航。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梁某利用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部分客户的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向公司隐瞒客户结清货款的事实,通过多种方式将公司的30多万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处理结果
开平市检察院以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开平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开平市法院以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企业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开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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