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刑事执行”栏目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为全面研究涉案财产处置法律问题,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在北京联合主办2024年新时代刑事法治发展学术研讨会。
研讨会以“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为主题,聚焦刑事涉案财物范围的认定,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间的关联等议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主持开幕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彭高建先后致辞。
程雷强调,此次研讨会聚焦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对保障刑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意义重大。侯亚辉指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直接与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改革相关联,应不断细化改革措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尽早落地。彭高建表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则以及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运行机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领域期待解决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现实命题。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
会议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付少军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指出,一方面,最高检将协同最高院共同推动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平台的建立和应用,进一步完善执行卷宗调阅机制,防止监督的缺位。另一方面,将在内部探索建立刑事检察、案管、控侦检察等部门的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同时,探索将检察侦查部门构建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以及权限向刑事检察部门开放,拓宽监督线索的来源和方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吴春妹认为,目前追赃退赔程序嵌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缺乏诉讼化结构,在复杂财产关系中的处理欠妥,应对追赃退赔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对目前的追赃退赔程序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分结构进行适度统一。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赵亮指出,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法院确定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可视化因素,但目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证明中存在罪犯证明意愿低、证明手段乏力、检方角色不明等多重困境。
时延安认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梳理应以实体问题解决为前提,需明确违法所得追缴与合法债务履行之间的次序;明确违法所得追缴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追缴的处置次序、民事责任承担和违法所得追缴以及供犯罪使用个人财物没收的处置次序、违法所得追缴和财产刑执行的处置次序。
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法理问题
第一单元主题为“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法理问题”,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期刊编辑部副主编曾小滨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建议,第一,应更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监督理念,注重全方位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系统观念,注重个案和类案相结合。第二,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第三,完善涉财产性判项执行监督措施,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提高监督精准度;落实数字检察,扩大监督范围;实施多项监督,消除监督死角;持续监督,确保监督质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孙春雨指出,应明确具体处置措施间的相互关系,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是对涉案财产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措施,而退还、返还、退赔、没收则是对涉案财产的最终处理结果。其中,追缴追查和收缴的是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控的财产;退还是将司法机关掌控的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退给嫌疑人、被告人;返还指返还涉案财物给被告人、权益人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常燕提出,从涉案财物处置的预防和补偿两项功能来看,刑事涉案财物既包括相关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部分,亦包括针对被害人损失的退赔部分,因而刑事涉案财物不仅限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财物,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案外第三人占有或所有的涉案财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指出,应立足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网络黑灰产业相关犯罪等新型犯罪特点,该类犯罪中所获经济利益往往以多种形式转化为个人名下资产,犯罪财产转移迅速,因而只要基于不法利益产生的财物均予认定,除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外应当一追到底。
程雷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进行分享发言。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烁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少青在评议环节点评。
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与完善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涉案财物处置法律监督与完善”,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涛提出,在涉黑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应明确经营性财产托管、现金处置措施等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问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李鹏认为,公权力行使应当有理有度,涉及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特别要准确把握、全面调查、合理地界定查控的范围以及审慎鉴定处置范围,如对企业资金来源性质予以谦抑评价。
针对共犯退赃退赔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提倡,应建构立体化、多层次、场景化判断路径,充分考虑退赔退赃的法律属性、主从犯实质区分、有无直接被害人以及谋利与致损的犯罪类型等影响因素。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洪求华认为,当前涉案财产没收缺乏诉讼程序制约,第三人合法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限等问题上保障缺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博士宋久华指出,追缴应从文义角度解释为追回和上缴,与返还和没收等实体性处分不同,只是前置性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和《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编辑高磊在评议环节点评。
涉案财物处置与减刑、假释的联动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涉案财物处置与减刑、假释的联动”,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处长樊国福主持。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司绍寒认为,当前假释制度适用率较低,几乎用减刑替代假释。财产性判项实际对假释影响很小,对减刑有一定影响,但基本受限于传统犯罪。将财产性判项是否履行作为减刑、假释的影响因素,在案件中驱动意义不大。应注重对罪犯参与处置财产的权利或者资格的保障,以更好处理财产的返还、追缴问题。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弘提出,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间的关联机制存在问题。首先,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属性在性质上存在冲突,减刑假释是国家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而非其权利,但是关联机制把罪犯财产刑履行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一个负面限制因素,这种惩罚模式与减刑假释的教育模式存在冲突。其次,关联机制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司法机关量刑时,一般已考虑到财产刑的情况,追赃退赔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在减刑假释的时候再进行评价,具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针对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间联动的问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现代矫正技术司法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李天发指出,第一,要建立财产性判项易科制,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挂钩。第二,要限制高消费情况,强行划扣。第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制度,使其与财产判项履行情况直接关联。第四,构建社会信用评价与财产判项履行间的关联机制。第五,建立财产性判项的正向激励机制。
曾小滨从监狱的角度讨论了假释制度的推进。《中国法学》编辑部编辑王楷、《法学杂志》编辑部编辑张式泽参加评议。
本次研讨会同步另设博士生分论坛。
责编:王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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