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研究员卓皙雯 发自广州
继深圳、长春之后,湖北成为全国第三个发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地区。
近日, 湖北省数据局发布《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数据产权登记的主体、对象、审查要件、授权机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当地数据产权的流通交易疏通了权属障碍,提供了制度保障。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是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基础。南财数据团队通过对比深圳、长春、湖北三地相继发布的数据产权登记管理相关文件,分析发现,湖北省以“数据三权”划分了三种登记类型;深圳、长春两市实行形式审查加实质性审查的审查方式。此外,湖北统筹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建设,探索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登记一体化。
登记类型:深圳最多,长春、湖北可续证
南财数据团队梳理分析发现,三地主管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长春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开展跨地域数据产权登记规则互认工作。《意见稿》则指出,负责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是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即湖北省数据局。
在登记类型方面,三地数据产权的登记类型大同小异,均覆盖了首次/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深圳的登记类型最多,比长春、湖北多了许可登记和异议登记。此外,长春、湖北两地还可以办理续展/续证登记,满足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主体。
湖北以“数据三权”划分了登记类型
《意见稿》提出,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程序为登记申请、登记审查、登记公示、凭证发放等。在登记申请时,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登记权利类型在登记平台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同时申请多个权利登记的,相关材料可在登记平台共用。
南财数据团队梳理分析发现,湖北以“数据三权”划分了三种登记类型:申请数据持有权初始登记、数据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及数据经营权初始登记。其中,三者可共用的申请材料除了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外,还有数据基本信息表,均要求包含数据(产品)名称、数据来源、数据类别、产生方式、所属行业、覆盖地区、更新频次等信息。
除了以三权划分,还存在按登记对象的类型分类。长春、深圳两地实行数据资源首次登记和数据产品首次登记,分别需要提交数据资源基本信息表和数据产品基本信息表,所需信息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规模、所属行业(或领域)、覆盖地区、时间跨度等。
深圳、长春: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
第三方专业机构合规审查是数据产权登记的前置程序。深圳、长春发布的两份文件均提到,当地数据产权登记需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
湖北数据产权登记审查则分为两种情况。对于申请数据持有权和数据经营权初始登记的,数据申请人应在数据存证平台或业界公认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完成数据存证,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合规审查报告。而申请数据使用权初始登记的,除了常规申请材料,只需提交数据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权益、授权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信息。
湖北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建设
《意见稿》明确,要统筹推动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建设,并积极推动跨地域登记规则及信息互认,探索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登记一体化。
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作为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枢纽,由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授权设立或认定的登记机构建设和运营。为推动跨区域、跨系统互认互信,经授权依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业务,且与省登记平台完成对接、纳入统一监管的平台,均属于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的范畴。
同时,为提升登记效率、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登记主体在登记平台完成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初始登记的,在湖北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可共用登记材料,实现便捷上架。反之,数据需求方在交易平台完成数据交易后,通过交易平台和登记平台互联互通,也可便捷登记数据使用权。
为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提供可信依据
南财数据团队整理发现,登记完成后发放的凭证,即数据资源登记证书或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或数据资源许可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可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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