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11-07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2、2024-11-05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执业许可撤销公告
3、2024-11-05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执业许可撤销公告
4、2024-11-0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5、2024-11-0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2024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9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西分所(110100753601)于 2024年11月06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我厅于 2024年11月07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二条,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07日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执业许可撤销公告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0753203)未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依法撤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的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执业许可。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执业许可撤销公告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0753204)未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达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依法撤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的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执业许可。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110100754201)于 2024年10月31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我厅于 2024年11月04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04日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0755301),因注册会计师人数不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我厅于2024年10月30日撤销了该所执业许可并办理了注销手续。自2024年10月30日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9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温某林,男,196X年10月出生,亚太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某,男,198X年11月出生,亚太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所在搜于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搜于特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2020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35,096,087.28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1.27%,虚减利润9,030,251.3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0.47%。上述行为导致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为搜于特2020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某林、王某,项目收费为2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886,792.46元。
二、亚太所在搜于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有效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
(一)未对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相关业务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群供应链)为瑞悦隆供应链持股45%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020年瑞悦隆供应链与中群供应链未发生业务往来,但两者的资金往来发生额显著异常。同时,亚太所在执行货币资金科目审计、关联交易、采购及付款控制测试等程序时,应当注意到瑞悦隆供应链在收到中群供应链转入的资金后,用于向逸盛大化等支付采购款,且瑞悦隆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与中群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货物品牌、合同数量、单价等合同要素完全一致。亚太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二)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PTA贸易业务收入缺乏关键单据支持,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PTA贸易业务因PTA的物理特性,交易所仓单转让凭证或经第三方仓库确认的货权转移凭证,是证明仓单货物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亚太所在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已确认搜于特PTA贸易业务包括标准仓单交易和非标准仓单交易,但未能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仅依据搜于特客户出具的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三)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与同受一方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的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亚太所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向鑫东森集团采购PTA,同时向鑫东森集团关联方鑫东森(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源行(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PTA,且购销合同签署日期、出入库日期接近,购销数量基本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亚太所为搜于特2020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温某林、王某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亚太所、温某林、王某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
其一,中群供应链和瑞悦隆供应链的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相关业务不存在重大异常。双方系具有紧密关系的关联方,资金往来与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资金需要,互相临时调拨资金,具有合理性。
其二,交易环节中的货权转移凭证等并非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收入确认准则主要是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即卖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已获客户的认可,同时卖方取得了收款权利且很可能收回。
其三,会计师从从被审计公司搜于特(及其子公司)来判断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及其真实性,对该类交易行为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职业要求的适当关注。
其四,搜于特财务舞弊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会计师现有审计手段无法穿透审查,且客户及供应商虚假回函,会计师有理由合理信赖。从审计时看,搜于特无造假动机,疫情期间,对审计开展有一定影响。此外,亚太所及会计师积极配合调查,存在经济困难。
综上,亚太所及温某林、王某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对可能表明由于舞弊导致错报迹象保持警觉,对实施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者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第二,2020年瑞悦隆供应链与关联方中群供应链资金往来金额巨大,瑞悦隆供应链在收到中群供应链转入的资金后,用于向逸盛大化等支付采购款,且瑞悦隆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与中群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货物品牌、合同数量、单价等合同要素完全一致,相关资金划转、业务情况存在重大异常,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与同受一方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且购销合同签署日期、出入库日期接近,购销数量基本一致,具有重大异常,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另外,在样本单据明确为仓单转让的情况下,交易所仓单转让凭证或者经第三方仓库确认的货权转移凭证是证明仓单货物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
第三,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况,对亚太所量罚适当,同时,综合考虑搜于特财务舞弊特点等情况,对签字会计师温某林、王某的罚款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对亚太所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温某林、王某关于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6元,并处以3,773,584.92元罚款;
二、对温某林、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被执行人
序号姓名立案时间案号查看
1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8月26日(2024)京74执1139号查看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0月12日(2024)粤0304执32496号查看
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2024年10月12日(2024)粤0304执32496号查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07856324-1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案号: (2024)京74执1139号
执行标的: 7301887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07****2412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案号:(2024)粤0304执32496号
执行标的: 37168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9****412L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案号:(2024)粤0304执32496号
执行标的: 37168
财政部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并发现了多项问题,导致了一系列行政处罚。以下是对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的解读:
审计质量问题: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南川城投等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能识别出重大错报,包括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错误计量、资产处置收益的错误确认、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审计工作底稿虚假记载:
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包括函证过程中的签名不一致、记录的审计程序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等问题。
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在对连江国投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对多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例如对金湖尧乡的土地权证异常、租赁收入的真实性等问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已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失当不予纠正:
对于金湖尧乡的生物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未予纠正,导致重大错报。
根据上述问题,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808,000元;
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500,000元;
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
此外,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显示其可能存在未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财政部的处罚决定书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对审计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一处罚决定也提醒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怀疑,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2024年10 月 12 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 19 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分别为 8 月 8 日(9 份)和 9 月 10 日(10 份)。此次处罚涉及亚太(集团)及其 8 名注册会计师、立信会计所及其 6 名注册会计师以及普华永道中天 3 名注册会计师。这些处罚源于 2023 年财政部组织的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其中还包括依据审计署审计结果进行的处理。
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日期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1 号)财监法〔2024〕331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30 号)财监法〔2024〕330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9 号)财监法〔2024〕329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2 号)财监法〔2024〕322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1 号)财监法〔2024〕321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20 号)财监法〔2024〕320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19 号)财监法〔2024〕319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18 号)财监法〔2024〕318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17 号)财监法〔2024〕317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16 号)财监法〔2024〕316 号2024年09月10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1 号)财监法〔2024〕261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0 号)财监法〔2024〕260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9 号)财监法〔2024〕259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8 号)财监法〔2024〕258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7 号)财监法〔2024〕257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6 号)财监法〔2024〕256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5 号)财监法〔2024〕255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4 号)财监法〔2024〕254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3 号)财监法〔2024〕253 号2024年08月0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3 号)
财监法〔2024〕25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川城投)将即将完工房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完工状态下的含税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228,052万元,并将后续工程支出重复计入在建工程,导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2,600万元、多计在建工程71,445万元、多计资本公积94,045万元。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和后续账务处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抽取的9个样本中有7个样本的记录金额与南川城投实际记账凭证及附件金额不一致,差异金额22,889万元,你所直接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三)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处置收益执行细节测试,查看的相关协议书日期为2022年4月7日,银行回单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银行回单上的交易时间“2022-5-28”与银行交易流水号“ENS20210528”显著异常,南川城投凭证中同一编号的协议书和同一流水号的银行回单实际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7日和2021年5月28日。你所审定的资产处置收益数比南川城投账面数多5,918.32万元,你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四)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化解隐性债务资金39,939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该笔资金实际上为南川区财政局与南川城投结算代建工程款,并非股东无偿注资。你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银行回单附言为空,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用于化解债务”不一致,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五)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使用的南川城投2022年度序时账和南川城投财务系统直接导出的序时账数据存在资产差异4,493万元、净利润差异69,790万元,你所根据序时账数据执行各项细节测试时,均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六)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如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中2022年亏损总额为58,195万元,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为盈利31,284万元。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七)连江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连江国投)将无偿划拨取得的廉租房等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66,393.57万元。评估价值为采用市场比较法,参考普通住宅市场价减去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得出,但相关廉租房不能出售,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明显不合理。你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八)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文旅)向其子公司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足球)支付10,377.36万元并确认其他往来款,泰山足球将该笔资金直接确认为营业收入,济南文旅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将上述内部收入进行抵销,导致多计收入10,377.36万元。你所在对济南文旅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九)连江国投两家子公司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的通知》和《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上述免税文件系当地政府越权下达的无效文件。你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十)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彭泽城发)2022年度税前利润2,277万元。彭泽城发根据彭泽县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关于给予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决策》,未计提并缴纳相关税费,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均为0,且纳税申报表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严重不一致。你所在对彭泽城发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一)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大部分往来科目的函证未采取邮寄方式,而是由你所人员亲往被函证单位进行函证。南川城投财务会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亲函记录上的签名和其本人应检查组要求现场提供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且其陈述并未陪同你所人员亲函,也未在亲函记录上签字,你所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你所在对山东晟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晟鸿)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你所项目组成员陈林于2023年2月20日对供应商枣庄国兴电器有限公司及山东森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亲往函证,两家公司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均在枣庄。根据差旅记录,陈林已于2月19日离开枣庄,你所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三)你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你所抽取各子公司坐落于连江县不同乡镇和村落的代建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分别由一名审计员进行,工作量超出实际可执行的合理范围,如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67个项目,另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50个项目等,且均未对监盘过程形成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存货监盘日期和抽查项目清单均与你所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盘点项目为“前期费用”等,实际无法盘点,你所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连江国投子公司连江县金凤水务有限公司将非在建工程项目银行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你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将上述借款利息从财务费用调入在建工程,导致连江国投虚增资产及利润2,120.42万元,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四、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金湖尧乡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湖尧乡)于2021年6月20日将无偿划拨的养殖用地经营权,按评估价值31.54亿元计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记录的土地权证取得日期为1933年8月,你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土地权证的明显异常,对资产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金湖尧乡将持有的滩涂用地经营权出租给金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湖古邗沟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确认租赁收入12,800万元。相关租赁合同未列明滩涂用地经营权的权属信息、未列明出租位置和面积的信息、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单价显著高于市价、且租赁收入银行流水存在显著异常。金湖尧乡虚构租赁收入迹象明显,你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收入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企业存在的虚增收入的舞弊风险。
(三)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转入的龚家塘LH组团地块土地成本14,994万元确认为营业收入,你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化解债务”不一致,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款项的性质和银行回单附言的重大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南川城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31,234万元,其中应交企业所得税29,135万元,南川城投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你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连江国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27,991.87万元,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你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已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失当不予纠正
金湖尧乡将无偿划拨取得的景区苗木和自行车赛道区域植物,按评估价值457,323.61万元确认为生物资产,上述生物资产自2021年接收以来未产生收入。你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通过市场询价后已识别出该生物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未予纠正企业错误,得出不减值的结论,导致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你所给予警告,没收南川城投、金湖尧乡、连江国投3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808,000元,并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500,000元,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4 号)
财监法〔2024〕25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马胜林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到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金湖尧乡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湖尧乡)于2021年6月20日将无偿划拨的养殖用地经营权,按评估价值31.54亿元计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记录的土地权证取得日期为1933年8月,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土地权证的明显异常,对资产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金湖尧乡将持有的滩涂用地经营权出租给金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湖古邗沟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确认租赁收入12,800万元。相关租赁合同未列明滩涂用地经营权的权属信息、未列明出租位置和面积的信息、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单价显著高于市价、且租赁收入银行流水存在显著异常。金湖尧乡虚构租赁收入迹象明显,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收入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企业存在的虚增收入的舞弊风险。
二、已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失当不予纠正
金湖尧乡将无偿划拨取得的景区苗木和自行车赛道区域植物,按评估价值457,323.61万元确认为生物资产,上述生物资产自2021年接收以来未产生收入。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通过市场询价后已识别出该生物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未纠正企业错误,得出不减值的结论,导致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5 号)
财监法〔2024〕25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郦云斌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到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金湖尧乡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湖尧乡)于2021年6月20日将无偿划拨的养殖用地经营权,按评估价值31.54亿元计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中记录的土地权证取得日期为1933年8月,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土地权证的明显异常,对资产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金湖尧乡将持有的滩涂用地经营权出租给金湖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湖古邗沟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确认租赁收入12,800万元。相关租赁合同未列明滩涂用地经营权的权属信息、未列明出租位置和面积的信息、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单价显著高于市价、且租赁收入银行流水存在显著异常。金湖尧乡虚构租赁收入迹象明显,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收入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企业存在的虚增收入的舞弊风险。
二、已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失当不予纠正
金湖尧乡将无偿划拨取得的景区苗木和自行车赛道区域植物,按评估价值457,323.61万元确认为生物资产,上述生物资产自2021年接收以来未产生收入。亚太所在对金湖尧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通过市场询价后已识别出该生物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未纠正企业错误,得出不减值的结论,导致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6 号)
财监法〔2024〕25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周先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文旅)向其子公司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足球)支付10,377.36万元并确认其他往来款,泰山足球将该笔资金直接确认为营业收入,济南文旅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将上述内部收入进行抵销,导致多计收入10,377.36万元。亚太所在对济南文旅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7 号)
财监法〔2024〕25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蔡天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济南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文旅)向其子公司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山足球)支付10,377.36万元并确认其他往来款,泰山足球将该笔资金直接确认为营业收入,济南文旅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将上述内部收入进行抵销,导致多计收入10,377.36万元。亚太所在对济南文旅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8 号)
财监法〔2024〕2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邓雪平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连江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连江国投)将无偿划拨取得的廉租房等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66,393.57万元。评估价值为采用市场比较法,参考普通住宅市场价减去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得出,但相关廉租房不能出售,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明显不合理。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连江国投两家子公司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的通知》和《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上述免税文件系当地政府越权下达的无效文件。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亚太所抽取各子公司坐落于连江县不同乡镇和村落的代建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分别由一名审计员进行,工作量超出实际可执行的合理范围,如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67个项目,另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50个项目等,且均未对监盘过程形成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存货监盘日期和抽查项目清单均与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盘点项目为“前期费用”等,实际无法盘点,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连江国投子公司连江县金凤水务有限公司将非在建工程项目银行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将上述借款利息从财务费用调入在建工程,导致连江国投虚增资产及利润2,120.42万元,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四、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连江国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27,991.87万元,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59 号)
财监法〔2024〕25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谢建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连江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连江国投)将无偿划拨取得的廉租房等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66,393.57万元。评估价值为采用市场比较法,参考普通住宅市场价减去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得出,但相关廉租房不能出售,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明显不合理。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连江国投两家子公司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的通知》和《关于给予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但上述免税文件系当地政府越权下达的无效文件。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亚太所抽取各子公司坐落于连江县不同乡镇和村落的代建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分别由一名审计员进行,工作量超出实际可执行的合理范围,如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67个项目,另一名审计员一天内查看50个项目等,且均未对监盘过程形成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存货监盘日期和抽查项目清单均与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盘点项目为“前期费用”等,实际无法盘点,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连江国投子公司连江县金凤水务有限公司将非在建工程项目银行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将上述借款利息从财务费用调入在建工程,导致连江国投虚增资产及利润2,120.42万元,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四、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连江国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27,991.87万元,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连江国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0 号)
财监法〔2024〕26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青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川城投)将即将完工房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完工状态下的含税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228,052万元,并将后续工程支出重复计入在建工程,导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2,600万元、多计在建工程71,445万元、多计资本公积94,045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和后续账务处理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抽取的9个样本中有7个样本的记录金额与南川城投实际记账凭证及附件金额不一致,差异金额22,889万元,亚太所直接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三)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处置收益执行细节测试,查看的相关协议书日期为2022年4月7日,银行回单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银行回单上的交易时间“2022-5-28”与银行交易流水号“ENS20210528”显著异常,南川城投凭证中同一编号的协议书和同一流水号的银行回单实际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7日和2021年5月28日。亚太所审定的资产处置收益数比南川城投账面数多5,918.32万元,亚太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四)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化解隐性债务资金39,939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该笔资金实际上为南川区财政局与南川城投结算代建工程款,并非股东无偿注资。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银行回单附言为空,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用于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五)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使用的南川城投2022年度序时账和南川城投财务系统直接导出的序时账数据存在资产差异4,493万元、净利润差异69,790万元,亚太所根据序时账数据执行各项细节测试时,均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六)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如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中2022年亏损总额为58,195万元,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为盈利31,284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大部分往来科目的函证未采取邮寄方式,而是由亚太所人员亲往被函证单位进行函证。南川城投财务会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亲函记录上的签名和其本人应检查组要求现场提供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且其陈述并未陪同亚太所人员亲函,也未在亲函记录上签字,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转入的龚家塘LH组团地块土地成本14,994万元确认为营业收入,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款项的性质和银行回单附言的重大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南川城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31,234万元,其中应交企业所得税29,135万元,南川城投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1 号)
财监法〔2024〕26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董树明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一)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川城投)将即将完工房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完工状态下的含税评估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228,052万元,并将后续工程支出重复计入在建工程,导致多计投资性房地产22,600万元、多计在建工程71,445万元、多计资本公积94,045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和后续账务处理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抽取的9个样本中有7个样本的记录金额与南川城投实际记账凭证及附件金额不一致,差异金额22,889万元,亚太所直接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三)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处置收益执行细节测试,查看的相关协议书日期为2022年4月7日,银行回单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银行回单上的交易时间“2022-5-28”与银行交易流水号“ENS20210528”显著异常,南川城投凭证中同一编号的协议书和同一流水号的银行回单实际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7日和2021年5月28日。亚太所审定的资产处置收益数比南川城投账面数多5,918.32万元,亚太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四)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化解隐性债务资金39,939万元,确认为资本公积,该笔资金实际上为南川区财政局与南川城投结算代建工程款,并非股东无偿注资。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银行回单附言为空,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用于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五)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使用的南川城投2022年度序时账和南川城投财务系统直接导出的序时账数据存在资产差异4,493万元、净利润差异69,790万元,亚太所根据序时账数据执行各项细节测试时,均记录相符,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六)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如南川城投财务系统导出的财务报表中2022年亏损总额为58,195万元,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为盈利31,284万元。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相关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大部分往来科目的函证未采取邮寄方式,而是由亚太所人员亲往被函证单位进行函证。南川城投财务会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亲函记录上的签名和其本人应检查组要求现场提供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且其陈述并未陪同亚太所人员亲函,也未在亲函记录上签字,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南川城投将收到的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转入的龚家塘LH组团地块土地成本14,994万元确认为营业收入,亚太所审计工作底稿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与南川城投记账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的附言内容“城投集团化解债务”不一致,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款项的性质和银行回单附言的重大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南川城投财务报表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31,234万元,其中应交企业所得税29,135万元,南川城投账面记载大额应交税费长期未缴纳。亚太所在对南川城投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应交税费的真实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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