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4-04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约计2,043.8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大恒软件应向城建智控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次调解书履行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此外,本次诉讼案件达成调解,将有利于大恒软件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事项达成。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软件”,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72.70%)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0502民初625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恒软件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4)云0502民初6253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4)云0502财保135号等相关材料,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智控”)就与大恒软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将大恒软件诉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城建智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大恒软件向原告城建智控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及支付原告城建智控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合计20,438,611.1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就本诉讼事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大恒软件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438,611.1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诉讼案件及诉讼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47)。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因本次诉讼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退还大恒软件履约保证金,导致大恒软件亦未能按约定退还城建智控的履约保证金,为避免本次合同纠纷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大恒软件于近日接受了法院的庭前调解,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由被告大恒软件退还原告城建智控案涉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退还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自2025年1月起至2025年10月止每月28日前退还150万元;
2、若被告大恒软件按照上述约定履行退还款项的义务,原告城建智控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求;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退还款项的义务,被告需支付原告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退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3、若被告大恒软件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退还款项的义务,原告城建智控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
4、由被告大恒软件支付原告城建智控保全费5,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5、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93元,减半收取计71,996.50元。由被告大恒软件负担。
三、涉及银行账户冻结进展情况
■
注:1、该冻结事宜系城建智控起诉大恒软件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致,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大恒软件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438,611.1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恒软件实际被冻结的账户余额3,149,710.92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7%,占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末净资产(未经审计)的0.17%。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大恒软件应向城建智控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次调解书履行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此外,本次诉讼案件达成调解,将有利于大恒软件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事项达成。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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