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30日 22:0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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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中回购专户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5)。2024年9月9日,公司完成回购,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5,1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5%。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沈斌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海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海军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沈斌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海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海军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沈斌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海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海军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56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铁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铁军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辞任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铁军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李铁军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李铁军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3日以书面及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5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

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28日,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

(1)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580,005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6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3)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根据上述锁定期及解锁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10月27日届满。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说明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相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251.71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232.02万元后,较2022年增长39.57%。

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已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根据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情况,经考核,个人绩效评定结果均为“合格”,符合全额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解锁股份数量为1,790,00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情况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的50%,解锁股份数量为1,790,00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符合《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和《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1、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处置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权益。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B+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 合同金额:人民币74,977.38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960日历天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情况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工程”)收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利柏特工程与Solvay SA(以下简称“索尔维”)组成的联合体为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锦联合石化”)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折百20万吨/年双氧水装置设计、采购及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人。近日,利柏特工程与北方华锦联合石化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次合同签订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客户名称: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RK0C93

成立日期:2020-12-14

住 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滨海大道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指挥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晓晨

注册资本:人民币2,790,000万元

主要股东:华锦阿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营业务:陆地管道运输,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北方华锦联合石化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折百20万吨/年双氧水装置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

合同类型:B+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辽东湾新区滨海大道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人民币74,977.38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960日历天

四、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作承包范围:承包人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包括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采购及施工工程总承包(B+EPC)等各阶段内的工作。

结算方式:按工程月进度结算

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表明了北方华锦联合石化对公司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的充分肯定与信任,体现了公司在工程总承包领域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在精细化工项目建设经验的积累。

2、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重大依赖。

六、履约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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