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病以药为先。药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但是部分犯罪分子利欲熏心,为了攫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2年年初,黎某某向周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某厂房,并伙同成某甲、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成某乙等人在租赁的厂房内使用预胶化淀粉、麦芽糊精等作为原料生产Amoxicillin、EMCIN、Lincocin(中文译名为“阿莫西林”、“灰黄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药品,且将生产的假药销售给异地不法商人。经核实,截至案发销售假药的金额至少84万余元。
2023年8月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上述制假地点查获一批Amoxicillin、EMCIN、Lincocin(中文译名为“阿莫西林”、“灰黄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胶囊”)等成品及半成品假药、包装盒、说明书、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经核实,现场查获的成品假药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经肇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查获成品药中无名称及说明书上显示的成分;经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成品药为假药。
【检察履职】
四会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黎某某、成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4月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黎某某、成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黎某某等6人十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药品本就是用于治病疗伤、救人性命,假药的危害不言而喻,轻则贻误患者病情,重则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本案黎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做出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使自己身陷囹圄。此类案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到正规的医院、药店购买,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如发现可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肇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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