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兑后,信托公司不能店大欺客!(深度)

打破刚兑后,信托公司不能店大欺客!(深度)
2024年09月07日 20:47 信托圈内人

导读:委托人打折转让受益权,发生亏损,但信托财产并没发生损失。那么,委托人亏损的钱,去哪了?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打破刚兑”成为信托公司处置风险项目的主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大多数信托公司已经不刚兑,让信托计划逾期,有的委托人被迫接受打6折转让受益权,出现亏损。

在信托圈内人看来,打破刚兑后,有的委托人(也被叫做“金融消费者”)不仅为投资信托计划失败买单,还要为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买单。

信托公司的体量和背景,小小自然人没有足够的财力、精力去抗衡。少数信托公司违法违规后店大欺客,以打破刚兑为由,推卸受托人应尽的职责。毕竟让投资人买单,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

从长期看,打破刚兑将从整体上提升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促进市场的理性发展,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为广大投资者营造一个安全理性的投资环境,让投资者成为最终受益者。但是,从短期看,打破刚兑又是阵痛的,必然会让一些委托人成为真正的“金融消费者”。

如果“一刀切”打破刚兑,没有相配套的保护委托人权益的规章制度,必然滋生出信托公司肆意妄为、店大欺客,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无论卖者尽责与否,风险都由买者自负。

当下信托投资人的现实情况是:

1、投资人向JG部门举报,证实了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JG部门延后几年对信托公司进行处罚和罚款,但不会精确到具体项目;信托公司接受处罚,但不给委托人赔偿。委托人知道信托公司存在违规,但还是自行承担损失。

2、JG部门查到信托公司存在违规,延后几年对信托公司进行笼统的、朦胧的处罚和罚款;信托公司接受处罚,但不会通知投资人。投资人知道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被罚款,但不知道是哪个项目,并且自己已打折离场,和自己无关。

虽然冰冷,但是现实,信托公司违法违规违规,投资人买单。为什么卖者不尽责,买者也要风险自负呢?

根本原因是XXXX(这个XXXX需要自己去脑补),我们看到的原因是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以信托圈内人的经验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

信托产品违约后,委托人的知情权极其有限,连尽职调查报告都被列入内部评审材料。查阅项目底层资料被各种理由拒绝,比如公司机密、内部材料、影响还款等,有的甚至牵出国家机密。而且,可提供的资料仅限本人现场查看,不能复印或拍照。

委托人起诉信托公司赔偿,需要提供证据,与项目有关的核心资料都在信托公司手上,信托公司不会傻到提供材料给委托人起诉自己。仅凭一份推介材料和一本合同,除民生信托外,基本告不赢。

打破刚兑,首先要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建议规定:信托公司在发行产品前,将有关材料报备到JG部门,信托产品违约后,委托人可向监管部门调阅抄录,作为证据。

2、诉讼成本

信托产品一般100万起,100万起案子的律师费、诉讼费 不是一笔小数目,委托人起诉,花确定的钱,争取不确定的权益。

有的信托公司算准了委托人不愿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动起了歪心思;比如:净值化产品篡改净值、风险化解时只保本金和信托报酬、自身违规却只按8折受让信托收益权等。

信托公司净值化产品篡改净值少兑付10%、风险产品只兑付本金、违规产品只按8折转让。这些情况,委托人不会起诉,自认倒霉。

另外,信托是小众化行业,专业律师很少,委托人经常遇到不良律师,项目亏损后,还要再被律师坑一笔智商税。

建议:JG部门应对信托委托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让委托人倒逼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尽职尽责展业。信托公司因恶意违法违规造成委托人损失,不能仅限全额赔偿,应当五倍、十倍地赔偿委托人吃了小亏,也会去起诉要求赔偿。违规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把违规的公司和个人赔的倾家荡产 不能只象征性地处罚一下,要让违规信托公司和责任人付出惨痛的代价,不敢去违法违规。

3、损失认定

信托法第22条有相关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致,投资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赔偿。

也可以是另一种解释: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前提是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那么,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如何认定呢?

这是个bug问题,信托公司可以无限卡这个bug。因为 有明确借款人的信托产品,要等借款人破产清算完毕,才知道信托财产有没有受到损失,周期一般5年起步。拿恒大地产信托来说,信托计划处于展期状态,投资人现在起诉不赢,因为信托财产还没受到损失。

一个现实的案例: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2012年出现兑付困难,展期8年后,2020年5月,投资人起诉吉林信托的二审判决明确提到:信托未清算,无损失。

2020年7月24日,吉林信托公开了该项目的二季度管理报告称:该项目债权中的91.18%转为股份,剩下的8.82%留作债权。重点是:展期8年仅兑付8.82%本金,剩下91.18%部分没有发生损失,而是转为股权,法院仍然没有认定已经发生损失。现在已经2024年了。

对于部分起诉的投资人来说,有时会陷入一个“死胡同”,即只要管理人不清算,相关损失就出不来。因为只要拖延,损失就出不来,损失出不来,投资人的诉请就无法得到满足。一些法院为了避免麻烦,也会本能地判决损失暂未发生,所以不支持投资人的诉请;但是一般都会留有余地,待损失发生后再行主张。

管理人拖延清算造成投资人维权成本增加,进而被迫接受更低折扣的受益权转让。转让后,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无关,委托人不能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房地产信托违约潮中,部分信托公司采取这类拖延战术,耗到委托人等不起,被迫接受受益权打折转让,从而掩盖自身违法违规的问题,逃避应尽的赔偿责任。

信托圈内人观点

信托圈内人认为:监管的导向是打破刚兑,让“卖者尽职,买者自负”。单就信托公司来说,一方面,刚兑自然是脱离了“信托公司本身只是信托受托人,并不承担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本质,应该打破刚兑

但一方面,法律也从未说过信托公司无需对受托管理过程中因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打破刚兑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信托公司违法违规后的赔偿责任。

作者:信托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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