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8月13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93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6月24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30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386,991,37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2,603,92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4,186,777.85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386,991,370股。2024年7月18日,公司对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742,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减少742,800股限售流通股;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总股本由386,991,370股变更为386,248,570股。

由于上述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依据利润分配方案中总股本变动情况,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34元(含税)。即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386,248,57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2,603,92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34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4,196,875.31元(略多于利润分配方案中原分配总额人民币74,186,777.85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和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此,在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为386,248,570股,扣除上述回购专用账户内2,603,92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383,644,650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383,644,650×0.1934)÷386,248,570≈0.1921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21)÷(1+0)=(前收盘价格-0.1921)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2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陆磊所持有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34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40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934元,扣税约0.01934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406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4)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其中,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934元,扣税约0.01934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740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934元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80238290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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