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公司财务造假虚增收入超过6亿元!公司合计罚款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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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06:37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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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08-02ST峡创30030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9%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7.17%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2024-07-31盛屯矿业60071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

导致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

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18.20%

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

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2024-07-31ST鼎龙002502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

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ST峡创公告编号:2024-03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11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11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2024 5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5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 8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7 层。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海峡创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4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公告》。2018 5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5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11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9%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7.17%

2020 4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5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本事项其他相关自然人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于收到相关通知后予以公告。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于 2024 5 14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2020 4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针对2018 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 2020 4 30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于 2020 5 20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8 1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5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5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公司于2024 7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振鹏、陈东、翁雄、周贤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

2024 4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符合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 2024 4 23 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 2024 5 15 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4 23 日 及 2024 5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049)。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7 31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 鼎龙公告编号:2024-056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龙文化”)于20244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7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方树坡、王小平、张文龙、刘江: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鼎龙文化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鼎龙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存货及营业收入虚增问题,公司已于20234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对相关期间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事实及相关规定,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股票因2024619日至2024716日期间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股,触及交易类退市相关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4717日起停牌。公司于20247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8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7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第(八)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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