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7月31日讯 日前,《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其中明确,8月1日起,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才可预售商品房。
《办法》指出,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办法》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卜岚 通讯员 唐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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