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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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出现亏损。业绩变动主要原因为:1、房地产开发项目毛利率显著下降。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结算利润主要对应现房销售,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报告期结算毛利总额及毛利率下降;2、公司对部分项目计提了减值;3、重庆农商行股票价格较年初上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一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艾云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43,770,965股,因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因此,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0,621,866股。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6,80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6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189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6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2%。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6,80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6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1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6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颜孝忠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1.9019%;反对55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09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1.9019%;反对5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8.09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颜孝忠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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