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2024年6月对外担保金额合计6.5亿元
● 对外担保累计余额: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78.01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人除陕西建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的正常经营资金需求,2024年6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为8家子公司提供6.5亿元担保。本次被担保人除陕西建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交易所网站的《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授权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涉及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表。
三、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78.01亿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7.74亿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10.47%和110.37%。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附表: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项目中标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6月,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标多项重大项目。现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
以上数据仅为阶段性统计数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67,582,2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5,137,342.9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7370168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