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虚增营收将被ST 一季度末易方达华泰柏瑞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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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0:46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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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易事特(300376.SZ)于7月5日盘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和《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易事特股票自2024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4年7月9日开市起复牌。易事特股票自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变更为“ST易事特”,证券代码仍为30037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易事特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根据公告,易事特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近日,易事特、何思模、易事特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董事牛鸿、时任董事肖大志、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独立董事关易波、独立董事林丹丹、时任监事时小莉、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时任总经理陈硕、副总经理鄢银科、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万祖岩、时任副总经理于玮、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易事特涉嫌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822,061,666.5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虚增营业成本729,065,621.3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0.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292,502,254.0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增营业成本1,099,634,809.7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972,323,881.9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虚增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76,329,648.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59,697,875.29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7.24%,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0.80%。 

  经计算,2017年至2021年,易事特累计虚增营业收入4,074,474,718.29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何思模于2018年5月24日、2020年9月3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2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易事特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023年,易事特实现营业收入47.93亿元,同比增长1.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3亿元,同比增长52.8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39亿元,同比增长44.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79亿元,同比下降15.89%。 

  2024年一季度,易事特实现营业收入6.69亿元,同比下降51.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3.01万元,同比下降57.5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41.17万元,同比下降62.4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09.21万元,同比下降111.91%。 

  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位列易事特第四、七、八大股东,持股数量分别为19,943,148.00股、11,513,500.00股和10,024,596.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0.86%、0.49%和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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