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冯刚: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价值和相对稀缺性,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知产法院冯刚: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价值和相对稀缺性,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07月04日 09:09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实习生睢佳 北京报道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世界经济格局。7月3日,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在北京举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算“作品”吗?是否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应权利归属于谁?在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作发言分享。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冯刚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价值和相对稀缺性,因此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认定问题,冯刚提到,在法律规则层面仍然是依据主体的实际独创性贡献来确定权利归属。从行业实践层面来看,主要有三种确定归属的方式,一是由于市场结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商为寡头,必然通过格式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二是提供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对于垄断协议的控制将导致格式合同的约定实现利益平衡;三是经过一段时间磨合,格式合同被司法承认并成为行业惯例。

人工智能需要海量的数据“喂养”。冯刚表示,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否则需要获取著作权人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或例外的具体情形,但数据训练行为不属于列明的情形。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中的“四要素”规则,大模型数据训练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当然也有一些相反的观点需要关注:一是人工智能的学习训练需要远大于人类学习、欣赏内容的海量数据,二是如果外国不承认合理使用,将造成对于我国不利的市场竞争结果。”冯刚说。

冯刚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出发。一是显著署名义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要求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显著标识,国内外均有类似规定。二是纳入法定许可模式范围。AIGC在输入端需要多达数十亿级别的海量数据用于训练,如果要求训练数据必须取得授权,将产生巨大成本。目前学界多支持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观点,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法定许可模式范围,有利于尽量实现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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