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24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87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487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550,031,864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账户股份4,845,900股,即以545,185,964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6,566,912.03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50,031,864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4,845,900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545,185,964股。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45,185,964×0.04873)/ 550,031,864≈0.04830(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830)]÷(1+0)=前收盘价格-0.0483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分红,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873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87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38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386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87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2838418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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