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3:2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81 证券简称:江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05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作为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的一部分,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2024年2月2日至5月1日期间,公司累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4万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内库存股后的公司总股本371,293,3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3,335,447.34元(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71,293,334×1.0055)÷373,333,334≈1.0000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0000)÷(1+0)=前收盘价格-1.000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49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495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495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05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通过如下方式查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6-8377806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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