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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相关责任人却辩称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甚至直言“被董秘误导”。日前,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详细揭示了汇金股份信披违规的细节。
![](http://n.sinaimg.cn/sinakd20240526s/405/w1219h786/20240526/b95d-cdc86d95ed8cac00288064507a1fb85c.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某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河北证监局供述郭某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汇金股份时任董事长杨某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杨某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不熟悉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披露案涉事项系受时任董秘误导;二是当事人并非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偏重。
经复核,河北证监局认为:
一是案涉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明确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而不予披露,存在主观过错;
二是结合当事人职务、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涉事项的知情情况、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当事人为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河北证监局对杨某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http://n.sinaimg.cn/finance/cece9e13/20200514/3432330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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