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3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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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表决权,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提交委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02,839,8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535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02,109,9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17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29,9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58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738,6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11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1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5,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8%;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39,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38,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1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5,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8%;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5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罗珊珊女士、白清利先生、王文荣先生、蒋国良先生、夏成才先生、马广富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因公司董事长罗珊珊女士未现场出席不便于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王立平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张丽女士、姜毅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丽女士主持,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并同意以19.7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37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工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未发现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7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一)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7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56,538,1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307,624.8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46,961,437股。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事项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②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调整为:P=(25.88-0.2)/(1+0.3)=19.76元/股。

(2)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调整为:Q=3,200,000×(1+0.3)=4,160,000股。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限制性股票事项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4人调整为9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4人调整为93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2,900,000股调整为3,770,000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由300,000股调整为390,000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13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7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8526%。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9.76元/股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13日为授予日以19.7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77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27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03,499,561的2.0442%。其中首次授予37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852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6250%;预留3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9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75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之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且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如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则需向公司退回解除限售后交易所得。

三、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13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经调整后的377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93人,包括公司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五)首次授予价格:19.76元/股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7日。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56,538,1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1,307,624.8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46,961,437股。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4人调整为9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4人调整为93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2,900,000股调整为3,770,000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由300,000股调整为390,000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调整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除上述公告列示的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77万股,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并同意以19.7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37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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