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0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半导体”)。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已实际为太极半导体提供的担保余额3.6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7,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与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4.5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不超过1.9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2.6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4.59亿元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09亿元,可为太极半导体向银行申请授信续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27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建屋1号厂房
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
4、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72,210.8475万人民币
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0601875249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封装、测试生产半导体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批发;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85.06%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太极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太极半导体剩余14.94%股权。
9、太极半导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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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太极半导体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保证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柒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合同编号为32010120230021668、32010120230013674、320101202300073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复利、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宜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2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3)发生违反本合同保证人承诺的情形:(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2,38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82,38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34%。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3、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4-031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
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6,907,099.51元。
●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腾晖”)和苏州腾晖,请求判令宿迁腾晖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4,123.91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十一科技对“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对宿迁腾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宿迁腾晖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诉讼过程中,十一科技与宿迁腾晖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协议确认“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结算总价款为54,807,980.57元,剩余工程款为26,502,204.72元。
近日,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2023)苏139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
1、宿迁腾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26,502,204.72元及利息404,894.79元,合计26,907,099.51元;
2、苏州腾晖对宿迁腾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十一科技对“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6,502,204.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十一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548元,由宿迁腾晖、苏州腾晖负担175,993元,由十一科技负担19,55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2、2023年度依据财产保全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鉴于十一科技与宿迁腾晖、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4年1月19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2024年2月20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2024年3月2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2024年3月6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2024年3月21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恢复审理,暂无其他进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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