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5月09日 02: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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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 日,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公 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与必得科技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对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3.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3,973.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 验字[2021]230Z0036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必得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 将募投项目“必 得科技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

构、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3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 将募投项目 “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 ” 已完成建设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 提高公司资产运行质量, 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拟将前述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 集资金(含利息及理财收入) 5,975.10 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 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业 务发展。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将上述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保荐机

构发表同意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必得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必得科 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有效执行了 三方监管协议,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必得科技继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必得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普通股(A 股) 2,7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973.00 万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36 号”《验 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 对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必得科技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 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 必得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兴业证券关 注到,受多重因素影响,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下降 34.59%,兴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 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披露。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 必得科技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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