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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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09:4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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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0号)核准,公司已向2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182,677股,发行价格13.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5,799,887.5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45,055,183.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0809266_A01号《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相应的监管协议。

二、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前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并签订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后续,公司将及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办理协定存款事宜的合同,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正常需求、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该事项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到位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款余额,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3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45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500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6.6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97亿元)。2022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38家,收费总额人民币9.01亿元人民币。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新能源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宁宁女士,于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地产业、汽车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等。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宁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建筑业、制造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思伟先生,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安永华明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审计收费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费用拟定为人民币325万元,其中:年度内部控制审计75万元,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服务250万元。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325万元,其中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0万元。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安永华明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考虑到原《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自2023年3月31日起废止,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近期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规则修订,本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除本次建议修订内容外,上述制度其他章节及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倘上述制度之任何章节及条款序号因本次修订章节及条款而受到影响,现行制度之章节及条款序号须相应调整,且有关制度章节及条款序号之相互引用须作出相应变动。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1.《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2: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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