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罕见!年薪60万董秘有4个名字?公告闹笑话!证监局、交易所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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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06:15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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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公告:

2024-04-19西藏珠峰[600338]: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东、胡东、胡东、胡东?

2024-04-02西藏珠峰[600338]: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宋孜谦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宋孜谦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4-02-02西藏珠峰[600338]: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3-12-28西藏珠峰[600338]: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胡晗东 男,1972 11 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香港科技大学 EMBA2016 2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2、西藏证监局:

1、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2024-04-25

2、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2024-04-25

3、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2024-04-25

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2024-04-25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于202441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查,《公告》未准确披露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等文件,《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425

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12

王喜兵、胡晗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7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1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417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1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7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21714日签收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但迟至721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417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0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7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1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阻碍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417

3、上交所公告:

上交所:

600338西藏珠峰监管警示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董监高-董事长2024-04-25

600338西藏珠峰监管警示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市公司,董秘2024-04-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2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 股证券代码:600338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4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由于公司工作疏忽,导致公告中存在文字错误。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在拷贝 PDF 文件后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与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不符。

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公司多份公告中出现低级文字错误,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3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4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未准确披露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4-030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东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喜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决定》相关内容

王喜兵、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 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 38.25%)于 2021 7 13 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1 13 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贵,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贵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 7 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旅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4 19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3-04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 2016 年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总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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