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年04月19日 02:49 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5169 公司简称:洪通燃气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3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2,880,000股并扣除截止本报告披露前一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103,358股A股股份后数据为基础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56,155,328.40元人民币(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类别为“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本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新疆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本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各地方城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行业产业政策

2012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委令2012年第15号)明确要求以“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为基本原则,在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下,将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除分户式采暖用户属于允许类用户外,其他城市燃气用户均属于优先类用户。

2017年6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重要意义。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并可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良性互补。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天然气供需格局总体宽松,具备大规模利用的资源基础。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国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是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选择;是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推进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并可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行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天然气勘探与开采”、“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指出,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

2022年3月22日,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指出,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力争2025年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提升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统筹推进地下储气库、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国集约布局的储气能力达到550亿~600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消费量的比重约13%。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区域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管网互联互通,完善LNG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国油气管网规模达到21万公里左右。规划着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消费模式,完善能耗“双控”与碳排放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

(三)行业主要监管政策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新建城【2015】14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依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上述办法明确要求,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应当向站点所在地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行业发展规划

2017年4月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改委、科技部发布《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天然气、生物质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替代燃料汽车,允许汽车出厂时标称油气两用,开展试点和推广应用,促进车用能源多元化发展。

2017年6月23日,国家发改委为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制定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加快天然气车船发展,提高天然气在公共交通、货运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加快加气(注)站建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等,鼓励发展CNG加气站、LNG加气站、CNG/LNG两用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等。充分利用现有公交站场内或周边符合规划的用地建设加气站,支持具备场地等条件的加油站增加加气功能。

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该文件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2019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优化交通能源结构,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促进公路货运节能减排,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有效防治公路运输大气污染。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推广绿色船舶示范应用力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2021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批准的《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全国范围实施,此次为标准的第三个阶段,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新的标准排放要求要比过去严格30%以上,在物流领域,柴油重型卡车排放标准的提高或将有利于LNG、CNG重型卡车的发展。

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应用比重。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

2021年11月9日,《“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提出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力度,加快内河船舶绿色升级,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域为重点,推动使用液化天然气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

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航道、绿色机场建设,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2022年1月24日,发改委发布《“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商品和资源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商贸、物流设施更加完善。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重点补齐中西部地区短板,构建全国骨干物流设施网络。畅通干线物流通道,加强枢纽互联,推动枢纽干支仓配一体建设,打造“通道+枢纽+网络”物流运行体系。完善枢纽国际物流服务功能,衔接国际物流通道,实现国内国际物流网络融合。随着国家流通体系的完善,及西部地区物流网络的建设,预计LNG重卡与CNG重卡将在其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发展。

2022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用能成本。

2022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力争天然气年产量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要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全国集约布局的储气能力达到550亿~600亿立方米,占天然气消费量的比重约13%。鼓励增加天然气发电规模,完善LNG储运和天然气管网体系,积极推动储能电池应用示范。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要“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节能减排,在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加快建立天然气、氢能等清洁能源供应和加注体系。

2022年8月19日,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中国天然气发展报告(2022)》,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持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围绕天然气发展,明确国内生产自给的战略底线,加快油气等资源先进开采技术推广应用,着力释放国产气特别是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潜力。加强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季节调峰、应急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短供断供等方面的调节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开放条件下的保供责任划分与制度建设,发挥好各类市场主体在保供稳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提升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推动在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高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装备攻关和智能化应用。立足“双碳”发展目标,不断强化产业链发展的韧性和弹性,在稳定供应基础上,推动天然气高效利用,促进油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023年5月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在现阶段,燃气重卡的低碳环保特点,使其具有明显的替代优势。这一政策将持续推动包括天然气在内的清洁能源车辆的普及,为天然气重卡市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2024年0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了加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天然气将是我国实现低碳清洁能源转型过程中最主要的能源形式之一。

(五)天然气行业概况

天然气主要存在于气田、油田、煤层和页岩层,与煤和石油两种传统化石能源相比,天然气具备清洁环保、安全系数高、热值高等优点。

天然气按照在地下的产状可分为油田气、气田气、凝析气、水溶气、煤层气以及固态气体水合物等。天然气按照气源可分为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常规天然气指由常规油气藏开发出的天然气,即勘探发现的能够用传统油气生成理论解释的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指难以用传统石油地质理论解释,在地下的赋存状态和聚集方式与常规天然气藏具有明显差异的天然气,比如致密气、煤层气、页岩气、可燃冰等。天然气按照形态又可分为常规气、LNG和CNG,其中常规气呈气态,主要通过管道运输;LNG呈液态,体积较小,为常规天然气体积的1/625左右,便于长距离的运输;CNG呈压缩状态,可通过常规气加压后置于装置中,通常作为车辆燃料使用。

随着我国能源利用技术创新与政策改革不断推进,能源行业正向着多元化、清洁化、数字化和市场化的方向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也不断攀升。目前,天然气已是我国城市燃气的主要气源,未来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是大势所趋。

1、液化天然气(LNG)行业概况

LNG是天然气的一种形式,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是一种清洁、高效、方便、安全的能源。LNG最初以天然气调峰的形式出现,却因为运输方便快捷、能够满足天然气调峰及清洁能源的环保性而得到大力发展。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涉及从天然气液化、储存、运输、接收、气化和终端利用各环节相配套的LNG产业。由于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我国对LNG的需求不断增加。新疆作为我国能源大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其战略核心地位日益凸显,区域内天然气产业也将迎来战略发展机遇期。

2、LNG主要应用优势

天然气燃烧后产生的温室气体约是煤炭的1/2,石油的2/3,污染远低于石油和煤炭。LNG先将天然气净化处理,除去其中的重烃、水、二氧化碳、硫化物等杂质,再经超低温(-162℃)液化形成,纯度更高,其体积仅为标准状态天然气的约1/625,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大大方便储存和运输。

LNG成分较纯,含硫量仅为ppm级,燃烧完全,无粉尘或固体颗粒,燃烧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LNG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较少,运输方式灵活,包括管道、槽车、槽船等。其运输可实现海洋和偏远地区天然气贸易,运输成本仅为管道运输的1/6或1/7,可有效降低由于气源不足铺设管道而造成的短缺风险。LNG以其燃烧洁净、污染少、储运方便等特性成为优质能源之一。

3、LNG主要应用领域

从利用效率、稳定性、经济性和技术成熟度来说,作为清洁能源之一,LNG是一个可以在汽车燃料、供暖、发电等方面替代石油和煤的能源选项。目前,我国无论是工业还是民用,都对天然气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依赖性,而LNG作为天然气的液态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比天然气具有更多的优点。LNG的应用实际就是天然气的应用,但由于其特性,LNG又比天然气有着更广泛的用途。

(1)汽车燃料

LNG是优质的车用燃料,与汽、柴油相比,具有辛烷值高、抗爆性好、燃烧充分、清洁环保、便于运输、经济性和适用性强的优点,作为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与其他形式的汽车燃料相比,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目前,作为汽车燃料的天然气大多以LNG、CNG的形式储存。与CNG相比,LNG体积小,能量储存密度大,燃烧性能好,热值高,一次充灌行驶里程长。此外,储存在-162℃低温下的LNG,具有大量的冷能,可将其回收用于汽车空调或汽车冷藏车,无需单独配备制冷压缩机,既降低了造价,又消除了噪声,具有节能和环保的双重意义,更适用于城市中心繁华地区或其他有噪声限制的地区。同时,由于LNG能量密度大,LNG汽车续航里程也相对较长,特别适合替代柴油重卡车及长途柴油客车作为燃料使用。

(2)城市燃气

LNG作为城市燃气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清洁燃料,主要用于城市基本负荷及储气调峰。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气化率逐年提升,LNG气化站可作为管输天然气的替代方案被用作中小城镇居民的燃气解决方式,从经济性以及实际操作考虑,LNG比管输天然气具有更好的利用价值,同时还可用于商业、事业单位以及用户采暖等用途。

LNG作为管输天然气的调峰气源,可对城市燃气系统进行调峰,保证城市安全平稳供气。将LNG调峰装置广泛用于天然气输配系统中,对民用和工业用气的波动性,特别是对冬季用气的急剧增加起到了调峰作用。

(3)工业应用

LNG可作为工业气体燃料,主要用于陶瓷制造、玻璃、造纸等行业,可有效节约能源、提高产品产量、减轻劳动强度等。LNG在常压下转变为常温气态可提供大量的冷能,将这些冷能回收,用于多种低温用途,如液化二氧化碳、干冰制造、生产速冷食品、海水淡化、电缆冷却、塑料、橡胶的低温粉碎等。LNG在发电方面的热能利用率比煤和燃油高,且清洁环保、运行灵活、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4、我国LNG市场供需关系变化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国LNG市场爆发性发展,LNG工厂产能及产量大幅度提升。同时LNG接收站布局逐步完善,对LNG市场支撑力度足够,自2014年起,LNG市场供应量充足,国产工厂进入以销定产模式。

2016年,国内LNG市场价格处于低位,拉动了下游工业市场的开发及车用市场需求量回升。同时,在“煤改气”政策支持下,LNG点供市场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内呈现爆发式发展,国内LNG市场部分时间段内出现供应紧张。

2021年全国两会正式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国内天然气消费快速反弹,全年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及发改委数据,国内2023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3921亿立方米,近10年来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8.87%。除2022年外,其余年份内天然气产销缺口持续扩大,国内天然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5、我国车用天然气行业概况

我国的天然气汽车产业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规模有大幅提升,整个天然气汽车产业体系基本形成。LNG行业信息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天然气汽车,尤其是LNG重卡销量大幅增加,累计销售15.2万辆,是2022年的四倍,燃气重卡渗透率达到16.7%。终端客户的持续增加,为未来加气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截至2023年底,我国LNG加气站数量为6,033座,比2022年大幅增长733座,加气网络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加气行业的发展。

目前天然气重卡仍然是清洁能源重卡中,技术及市场最成熟的选择之一。LNG行业信息预测2024年天然气重卡销量和渗透率将会持续增加。

6、国家行业产业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天然气在交通能源领域的应用持续增长

减碳、减排是交通能源领域重要的课题,天然气作为最为清洁的化石能源,以及天然气作为替代煤炭、燃油重要清洁能源的资源承载能力,未来一定时期内,天然气在交通能源领域的占比将持续提高。

(1)双碳政策,助推LNG/CNG行业发展

目前,油类汽车废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天然气汽车的应用,大力推动LNG/CNG行业发展,以天然气代替汽油和柴油等作为汽车新燃料是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的重要方式。天然气汽车的排放比汽油车和柴油车的综合排放污染低约85%,其中碳氧减少约97%,碳氢减少70%~80%,氮氧化物减少30%~40%,颗粒悬浮物减少40%,噪音减少约40%,且天然气汽车不会产生硫、铅、苯等有害有毒物质。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压力较为明显,在我国发展低污染的天然气汽车,不仅是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和人们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更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油气价差长期维持,将推动天然气汽车大发展

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存在一定差价,天然气汽车的发展具有经济基础和推动力。天然气汽车的天然气消耗量比汽油汽车燃料消耗量低25%,以日行400公里的出租车为例,初步测算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出租车会比使用汽油为燃料的出租车节约燃料费用46%左右,经济效益可观。为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天然气汽车保有量将会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并推动我国整个清洁汽车产业的大发展。

(3)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将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大发展

天然气汽车产业成长和发展得到了我国政府大力支持与鼓励。2006年,我国再次启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科技计划,继续强力推进天然气汽车发展的进程。2007年8月31日,发改委颁布《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规定天然气汽车属于“优先类”用气项目,清洁汽车行动将天然气列为首选的汽车替代燃料。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指出要“合理调控油气消费。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要“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节能减排,在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加快建立天然气、氢能等清洁能源供应和加注体系。”

(4)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度提高,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得到强化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3)》,截至2022年,中国天然气储量达6.57万亿立方米,同比增加2,000亿立方。油气地质勘查投资823.87亿元,增长3.1%;全年新增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2,297.5亿立方米;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油气行业发展报告》指出,2023年我国天然气产量2353亿立方米,连续七年增产超100亿立方米。天然气资源及持续增长的勘探开发投入为我国发展天然气汽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2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指出为增强能源供应链稳定性和安全性,强化战略安全保障,进一步增强油气供应能力,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坚持常非并举、海陆并重,强化重点盆地和海域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和勘探,夯实资源接续基础;加快推进储量动用,抓好已开发油田“控递减”和“提高采收率”,推动老油气田稳产,加大新区产能建设力度,保障持续稳产增产。积极扩大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加快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开发力度。石油产量稳中有升,力争2022年回升到2亿吨水平并较长时期稳产。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力争2025年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

同时,我国已经建立和规划了覆盖全国的天然气输送管网系统。我国已完成“西气东输”工程、“陕京线”工程、“川气东送”工程、“广东LNG”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建设,使得我国中西部、东部及广东地区有了充足的天然气供应条件。

伴随着国内天然气产量的逐年攀升和大规模引进境外天然气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加气站的大规模建设,我国天然气汽车市场正迎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将得到强化。

(5)技术创新力量加强,天然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体系将更加健全和完善

我国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已基本建成。天然气汽车的研发涉及能源、材料、物理、化学、机械、电气、自动控制、环保等多个技术领域,在过去20年的发展中,我国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参与天然气汽车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立起了较完善的开发和试验手段,培养了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清洁能源汽车开发人才队伍,基本建成了包括技术标准、检测评价、产业化基地、示范考核、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数据库在内的创新支撑平台,为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清洁交通能源供应领域的天然气专业运营商。公司主营业务为LNG、CNG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居民用、商业用和工业用天然气的销售;其中公司经营的LNG产品主要应用于物流重卡燃料,CNG主要应用于家用轿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燃料。

2、经营模式

(1)天然气采购模式

公司天然气主要从中石油下属单位等上游供应商进行采购。公司通常每年与供气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对采购天然气价格、供气量或供气量确定方式、计量方式、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

(2)天然气生产及输配模式

公司业务中LNG需要通过LNG工厂进行生产加工处理并通过LNG槽车运输至各站;CNG需通过压缩机压缩后充装到CNG气瓶车;居民、工商业用气从上游采购天然气,经公司自建管网,通过减压、调压后可直接输送至终端用户。

(3)天然气销售模式

公司生产的LNG和压缩的CNG主要通过所经营管理的加气站进行销售,少量LNG、CNG通过点供的方式销售给偏远地区的居民、工商用户及外部其他公司的LNG、CNG加气站或贸易商。LNG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巴州地区CNG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确定,工商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4)天然气入户安装业务经营模式

天然气用户向公司各子公司提出用气申请,子公司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建设、通气并交付用户使用。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8,317.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31.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13.4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1%。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55,527.54万元,较期初增长6.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81,250.29万元,较期初增长4.6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8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股权登记日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14,528,922.06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按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82,880,000股扣除截止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103,358股A股股份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56,155,328.40元人民币(含税),占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6.6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现金流、经营业绩、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项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投资者合理回报、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9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巴州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能源”)、哈密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交投洪通”)、精河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河交投洪通”)、轮台县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台交投洪通”)、五家渠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交投洪通”)、新星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交投洪通”)、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能源”)、新疆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洪通”)、铁门关市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门关洪通”)、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洪通”)、沙湾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湾交投洪通”)、巴州若羌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羌洪通”)、巴州且末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且末洪通”)。新疆尉犁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犁洪通”)、新疆塔里木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里木洪通”)、玛纳斯县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洪通”),上述公司为公司并表范围内的直接控股子公司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巴州洪通、哈密交投洪通、巴州能源和哈密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52,597.30万元,未实际为精河交投洪通、轮台交投洪通、五家渠交投洪通、新星交投洪通、交投洪通、铁门关洪通、沙湾交投洪通、若羌洪通、且末洪通、尉犁洪通、塔里木洪通、玛纳斯洪通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预计包含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4年度预计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拟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1、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等。

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以及因日常经营发生的各项履约类担保,上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

3、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4、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有效期限内办理具体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在年度预计额度内,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列示的被担保方,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5、在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额度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范围内,属于任何下列情形的,亦包含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任何担保;(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4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情况如下:

(一)巴州能源

1、企业名称:巴州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9年06月24日

4、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洪通工业园办公楼1层1011室

5、法定代表人:谢卫坚

6、经营范围:对天然气储气库项目的投资;对天然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对天然气加气站的投资;对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天然气生产和供应;机动车燃气零售;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批发零售:润滑油、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五金(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巴州能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巴州能源的股权结构:巴州洪通持股100%;其中巴州洪通股权结构: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尉犁洪通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8、巴州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哈密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哈密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0年04月30日

4、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20号帮农综合楼3A

5、法定代表人:刘浪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修理;机动车充电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哈密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控股子公司。

哈密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为:交投洪通持股80%,哈密市天星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其中公司持有交投洪通51%的股权,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哈密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精河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精河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0年04月17日

4、住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伊犁路7号1栋1单元401室

5、法定代表人:刘长江

6、经营范围: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天然气零售,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的投资、运营;电力生产、供应;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投资及服务;天然气管网和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开发、建设;天然气器具及配件销售,天然气器具维修;汽车租赁;批发零售: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有色金属材料、其他日用品、炊事用具、其他农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精河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精河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交投洪通持股100%;其中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精河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轮台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轮台县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3日

4、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开发区314国道A3-G6-4号商铺

5、法定代表人:杨政睿

6、经营范围: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金属工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金属制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汽车租赁;橡胶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家电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轮台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轮台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交投洪通持股100%;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轮台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五家渠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五家渠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9日

4、住所:新疆五家渠市学苑北路1478-1号

5、法定代表人:刘长江

6、经营范围: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燃气经营;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批发;电气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日用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五家渠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五家渠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交投洪通持股100%;其中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五家渠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新星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新星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1-12-02

4、住所:新疆新星市红山农场三仙北路综合楼3楼303室

5、法定代表人:刘浪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新星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控股子公司哈密交投洪通的控股子公司。

新星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哈密交投洪通持股90%,哈密市天星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其中哈密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交投洪通持股80%,哈密市天星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新星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七)哈密能源

1、企业名称: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5日

4、住所: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马伟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电子产品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家居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哈密能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哈密能源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100%。

8、哈密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八)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新疆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9日

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栋7层办公1

5、法定代表人:刘长江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出租;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美发饰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食品进出口;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九)铁门关洪通

1、企业名称:铁门关市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5日

4、住所: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纬五路1号河北创业服务大厦465号

5、法定代表人:陈波

6、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洗车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鞋帽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贸易经纪;对天然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对天然气加气站的投资;对天然气压缩站的投资;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批发、零售:润滑油、其他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五金(管控要素除外)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铁门关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铁门关洪通的股权结构为:巴州洪通持股100%,其中巴州洪通股权结构: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尉犁洪通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8、铁门关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巴州洪通

1、企业名称: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09年05月26日

4、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路西侧、南苑路北侧

5、法定代表人:卢成宝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日用品批发;互联网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鞋帽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轮胎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巴州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巴州洪通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85.5%,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尉犁洪通持股4.5%,新疆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

8、巴州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沙湾交投洪通

1、企业名称:沙湾交投洪通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7日

4、住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73-1号(盖瑞乳业西北侧500米处一层1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旭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互联网设备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包装服务;塑料制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洗车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沙湾交投洪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投洪通的全资子公司。

沙湾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交投洪通持股100%;交投洪通的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

8、沙湾交投洪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二)若羌洪通

1、企业名称:巴州若羌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1年04月29日

4、住所:新疆巴州若羌县若羌镇信用矿业综合楼6层07室

5、法定代表人:林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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