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024年04月16日 03: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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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2,650,411.91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522,200,506.94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911,222,138.78元,本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盈余公积52,220,050.69元,实施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支付红利229,021,221.38元,母公司2023年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52,181,373.65元。

暂以2024年4月10日总股本扣除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506,040股)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5,460,000股)后的股份数1,466,244,1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拟共向股东派发红利293,248,834.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可转债正处于提前赎回期,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轮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轮转赎”赎回价格:100.01元/张(含当期息税,当期即第三年,年利率为1.00%。公司将于2024年4月22日支付可转债第二年的利息),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赎回条件满足日:2024年4月1日

3、赎回登记日:2024年4月24日

4、赎回日:2024年4月25日

5、停止交易日:2024年4月22日

6、停止转股日:2024年4月25日

7、公司赎回资金到达中登公司账户日:2024年4月30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4年5月7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轮转债

11、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4月24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贵轮转债”将被强制赎回,特提醒“贵轮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贵轮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贵轮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因目前“贵轮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各位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贵轮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贵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情况概述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5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发行可转债18,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000,000.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501号”文同意,公司1,800万张可转债于2022年5月3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贵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63”。

根据《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10月2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4月21日)止。

“贵轮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6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贵轮转债”的转股价格相应由4.60元/股调整为4.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触发赎回情形

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4月1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5.72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贵轮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三)《募集说明书》中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赎回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1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4年4月2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4月25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1.00%×3/365=0.01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01=100.01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4月24日)收市登记在册的所有“贵轮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贵轮转债”持有人。

2、自2024年4月22日起,“贵轮转债”停止交易。

3、自2024年4月25日起,“贵轮转债”停止转股。

4、2024年4月25日为“贵轮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部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4月2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贵轮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贵轮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4年4月30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4年5月7日为赎回款到达“贵轮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贵轮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贵轮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其他事宜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0851-84767826、0851-84767251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交易“贵轮转债”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贵轮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即2023年10月1日-2024年4月1日)不存在交易“贵轮转债”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贵轮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贵轮转债”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内容要求,执行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原则及披露要求;

(2)明确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范围以及披露要求;

(3)完善对于租赁准则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信息

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32,731.8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上市公司客户主要分布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泽涵,201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刘泽涵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聪,2021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聪近三年承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次。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明学,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服务收费主要系大华所根据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等,在公司公开招标时的报价确定。

公司拟就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向大华所支付审计费用合计19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4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与公司2023年度支付的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证券相关从业资格,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

鉴于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向大华所支付审计费用合计19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4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生效日期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轮转债”(债券代码:127063)将于2024年4月22日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债券(面值1,00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9日。

3、除息日:2024年4月22日。

4、付息日:2024年4月22日。

5、“贵轮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贵轮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9日,凡在2024年4月1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4月1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4月22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00%。

9、“贵轮转债”停止交易日为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1日收市后“贵轮转债”将停止交易;赎回日为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24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贵轮转债”将停止转股。根据安排,截至2024年4月24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贵轮转债”将按照100.01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5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发行了1,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0,000万元。根据《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约定,在“贵轮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贵轮转债”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贵轮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6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8,000,000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8,000,000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30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1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2年10月28日至2028年4月21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贵轮转债”第二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票面利率为0.50%。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贵州轮胎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贵轮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票面利率为0.50%,每10张“贵轮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贵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

2、对于持有“贵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持有“贵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00元;

3、对于持有“贵轮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截止2024年4月1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贵轮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贵轮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 邮编:550201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84767251、84767826

传真:0851-84763650

电子信箱:dmc@gtc.com.cn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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