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24年01月04日 03:1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

前十大无限售条件

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2月27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的1月4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一、回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

二、实施回购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其他事项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胡震、卜春华、江阴振江朗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富阳 陈青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 报备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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