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1月17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108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3年11月1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6,0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吴超律师、曹鑫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597号

致: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取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0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20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6,00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6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6,0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吴 超

______________

曹鑫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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