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11月18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9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5日

至2023年12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日9:30-11:30、13:30-16:3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710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信封/标题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69-83338072

邮箱:investor@dghuafuli.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71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

3、涉案的金额:原诉讼请求:案件一涉案金额:152.15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120.20万元,合计272.35万元。变更后诉讼请求:案件一涉案金额:799.93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484.70万元,合计1,284.63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973财保4615号,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以及诉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均已经法院立案受理。近日,东莞宏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一案

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申请人东莞宏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粤1973财保4615号。2023年11月14日,东莞宏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

(一)受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租金人民币809,724元、2023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600,762.97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410,486.97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暂计55,322.44元)。以上合计:1,465,809.41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费53,0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保全担保费2,698.71元;

5、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暂合计:1,521,508.12元。

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租金人民币809,724元、2023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600,762.97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410,486.97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暂计55,322.44元)。以上合计:1,465,809.41元;

4、请求依法判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477,792元归原告所有;

5、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费53,000元;

6、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保全担保费2,698.71元;

7、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暂合计:7,999,300.12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2021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由被告一租赁使用原告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房屋租赁合同一》约定:被告一租赁面积67477平方米,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079,632元每月,租赁期从2022年8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止,保证金为6,477,792元,每月5日前应将当月租金支付给原告。其后原告如约交付案涉物业,开始被告一租金支付正常。

2022年12月17日,原告同意被告一关于降低租金的诉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期间的月租金为809,724元每月。在原告给予被告一租金降低不到3个月时间,被告一就故意违反相关协议约定。

2023年9月1日后被告一再无支付租金。对于被告一拖欠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至今未收回被告一所欠的租金。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一》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一作为违约方,应支付本案产生的相关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一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之第七条第2点,已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案涉合同,被告一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一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归申请人所有。

案件二: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申请人东莞宏源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粤1973财保4615号。2023年11月14日,东莞宏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

(一)受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租金人民币637,875元、2023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473,262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111,137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暂计43,581.26元)。以上合计1,154,718.26元;

3、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费45,0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保全担保费2,232.08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暂共合计:1,201,950.34元。

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份租金人民币637,875元、2023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473,262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111,137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暂计43,581.26元)。以上合计1,154,718.26元;

4、请求依法判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645,000元归原告所有;

5、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费45,000元;

6、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保全担保费2,232.08元;

7、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暂共合计:4,846,950.34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5、6、7栋的厂房。《房屋租赁合同一》约定:被告租赁面积40,500平方米,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37,875元每月,租赁期从2021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止,保证金为3,645,000元,每月5日前应将当月租金支付给原告。其后原告如约交付案涉物业,开始被告租金支付正常。2023年9月1日后被告再无支付租金。对于被告拖欠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至今未收回被告所欠的租金。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一》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作为违约方,应支付本案产生的相关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之第七条第2点,已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案涉合同,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归申请人所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谭栩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谢志昆先生,独立董事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肖家源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洪典资本”)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何全洪先生、孙伟先生、孙媛媛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薛玉莲女士、黄卫祖先生、张冠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3、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新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拟对公司新任董事的薪酬予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新任非独立董事薪酬依据个人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年度相关薪酬考核规定核算确定;

2、新任独立董事的税前津贴为人民币8万元/人/年。

以上薪酬标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游秀珍女士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陈晨女士、张子凌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拟对公司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薪酬予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非职工代表监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者,薪酬依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规定核算确定,另发放监事津贴人民币7,000元/年。

2、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者,税前津贴为人民币7万元/年。

以上薪酬标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辞职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谢志昆先生、卢旭球先生、王堂新先生及独立董事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肖家源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上述人员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其中,谢志昆先生、卢旭球先生、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同时申请辞去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谢志昆先生、卢旭球先生、王堂新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肖家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辞职自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肖家源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谢志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28,400股、卢旭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王堂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70,800股,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

谢志昆先生、卢旭球先生、王堂新先生、李婉娇女士、周亚民先生、肖家源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运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董事选举情况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由谭洪汝先生变更为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洪典资本”),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提名何全洪先生、孙伟先生、孙媛媛女士为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薛玉莲女士、黄卫祖先生、张冠鹏先生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何全洪先生、孙伟先生、孙媛媛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薛玉莲女士、黄卫祖先生、张冠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选举新任董事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任董事选举产生前,原董事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何全洪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CFO、总裁,瑞茂通(600180)监事会主席。现任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截止目前,何全洪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派代表,持有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何全洪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伟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国里昂商业管理学校EMBA(物联网管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读。曾任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事务部经理、战略管理部经理、总裁办主任、投资与业务拓展部总监。现任西藏宇妥藏药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孙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孙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媛媛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CAM。曾任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项目经理,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郑州航空港兴晟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金融业务部总监。现任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止目前,孙媛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孙媛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薛玉莲女士: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硕士学历,教授。曾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学院院长、副校长、二级教授,会计学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荣获全国优秀教师、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主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著作教材。

截止目前,薛玉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薛玉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卫祖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东北大学教授,2020年至今任暨南大学教授。现兼任教育部大学计算机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大学生“区块链+”应用开发大赛组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高级会员、教育专委会委员、人机交互专委会委员、虚拟现实与可视化技术专委会委员。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9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次。

截止目前,黄卫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黄卫祖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冠鹏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6月至今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律师执业资格。

截止目前,张冠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冠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辞职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游秀珍女士、周丽冰女士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游秀珍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周丽冰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游秀珍女士和周丽冰女士的辞职自选举出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游秀珍女士、周丽冰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游秀珍女士、周丽冰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监事补选情况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由谭洪汝先生变更为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洪典资本”),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提名陈晨女士、张子凌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陈晨女士、张子凌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任监事选举产生前,原监事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陈晨女士,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于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省教育厅任职。现任河南悦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迈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陈晨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子凌女士,200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23年6月至今就职于郑州洪典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兼任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目前,张子凌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郑州洪典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兼任郑州洪略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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