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3-07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7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03%。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21日。
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办理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20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347,873,265股增加至1,424,383,265股。
8.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424,383,265股增加至1,434,316,265股。
11.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同日披露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3年1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434,316,265股减少至1,429,103,265股。
15.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3年11月6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一)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整为119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80,000股调整为9,933,000股。
(二)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已实施完毕,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716元/股调整至2.616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其他方案要素均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6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0,0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303%。
4.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
注:1.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其获授的133,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全部回购,在上表中扣除。
2.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2023年11月10日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具体以解禁时的实际股本数量为准,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相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2.上述公司变动前总股本以2023年11月10日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6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4,720,000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4,72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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