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属于本公司正常自营证券业务,故本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有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取得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上述金融工具取得的投资收益等,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此处列示持股情况摘自本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
注2: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3: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案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2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2023-028)。
2023年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郑豪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刘雪松、雷志锋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追加刘雪松、雷志锋为泽达易盛案被告,请求判令刘雪松、雷志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并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29)。
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通过司法调解等高效方式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详见公司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2023-039)。
2023年9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进展及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2023-041),公司已正式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将第一期出资额人民币11,333.2万元划付至专项资金账户,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期后事项:2023年10月24日,公司提交的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详见公司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展的公告》(2023-043)。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二)其他案件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2020-058),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披露当日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并在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累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截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诉讼案件进一步的进展情况如下:
东兴证券与饶陆华、鄢玉珍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在执行阶段,公司对被告质押的“科陆电子”股票分阶段陆续进行处置。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已将被告质押的5,130万股“科陆电子”股票全部处置完成。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长成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4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8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15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共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5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3年帮扶捐赠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3-04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具体情况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