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0月30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ST惠天 公告编号:2023-5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徐朋业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的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总部616会议室。

(八)股东出席情况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二)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长距离回输供热管线工程(一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2.表决通过了《关于煤炭销售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热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行、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3-5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3,745.5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若判决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本期损益。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1.2023年2月10日,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讼诉文件,法院受理此案。

2023年4月,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供暖”)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2023年7月,二热公司、盛天供暖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获得受理。

中级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12716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二、本案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及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内容等,请参阅2023年2月1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023年4月22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023年7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3.上诉请求

2023年7月,原告、被告针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均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中级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

二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改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利息起算时间“自 2023年4月11日起”改判为“自 2022年3月31日起”,因此增加利息 882,129.26元(以22,95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算至2023年4月11日,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维修费 784,034.05元的给付责任及利息;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盛天供暖上诉请求:1.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五项,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驳回被上诉人二热公司第二项支付采暖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盛天供暖第二项支付维修管理费,第三项支付水电费、第四项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法院就上述案件于2023年6月26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04 民初1705号】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内容详见2023年7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4)。

(二)中级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以《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12716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供暖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供热负荷移交框架协议》;第四项,即: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修费 784,034.05元及利息(以784,034.0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及2022-2023年度45,916,000元”,为: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及2022-2023年度采暖费37,445,268.26元;第三项,即:“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费利息(以22,9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费利息(以18,832,224.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水电费26,073元;

5、驳回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6、驳回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7,463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946.51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54,516.49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6,527.50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451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076.50元;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6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96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10,000元;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30元,由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担 71,300元,由沈阳市盛天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目前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净资产10%以下)见下表:

(1)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

注:佳汇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2)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累计诉讼汇总

3.截至目前公司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净资产10%以下)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见下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若判决得以执行,公司将相应增加当期损益(金额即为被告方赔付金额与二热公司支付金额的差值)。

六、其他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七、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01民终12716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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