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3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4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等4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4,920股进行回购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52,38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本次拟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40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34,92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7,383,201的比例为0.0363%。其中,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7,920股,涉及38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5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股,涉及2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1%。
■
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截至目前,公司未触发需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暂时无须进行调整。
(四)回购价格
1、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4元/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登记上市日为2022年3月14日。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4.74﹣0.03﹣0.03=4.68(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1元/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3日,登记上市日为2023年1月17日。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2=4.71﹣0.03=4.68(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2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099,425.6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注: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数据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4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4,92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合理、回购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4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4,92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表决事项说明
以上议案中其中第2、3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4日9:0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17: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
邮政编码:518110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12.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13.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如提案14.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的交易日,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意见,对所审议事项填报选举票数,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3)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三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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