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31日 07: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汪晓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昭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颖南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汪晓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昭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颖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汪晓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昭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颖南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临2023-035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要求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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