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年10月12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3-081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及负债;拟向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新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大连热电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即2022年12月21日)至本次重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3年9月11日)在二级市场买卖大连热电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康辉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大连热电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即2022年12月21日)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一日(即2023年9月11日)止,即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连热电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时千惠系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江华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2、鲍卫红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沈建根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3、韦燕芬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尹立新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时千惠、鲍卫红及韦燕芬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大连热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大连热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大连热电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大连热电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大连热电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事先并不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大连热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大连热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大连热电。”

(二)相关法人及中介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相关法人及中介机构未买卖大连热电股票。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经自查,上市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连热电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大连热电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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