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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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第十四个封闭期为2023年7月6日(含)起至2023年10月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含)起至2023年10月20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2023年10月21日(含)起至2024年1月21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五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十四个封闭期为2023年7月6日(含)起至2023年10月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含)起至2023年10月20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2023年10月21日(含)起至2024年1月21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五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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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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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1.1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5.1.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本基金转换业务开通情况
①本基金可支持转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产品。
②同一基金A/C类份额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③若涉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办理。
5.3重要提示
①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1.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规定。如投资者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转换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④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6.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8日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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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第十五个封闭期为2023年6月30日(含)起至2023年10月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含)起至2023年10月13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2023年10月14日(含)起至2024年1月14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六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3)自2023年3月15日起,本基金对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金额进行了限制。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金额不应超过1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金额超过1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十五个封闭期为2023年6月30日(含)起至2023年10月8日(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含)起至2023年10月13日(含)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2023年10月14日(含)起至2024年1月14日(含)止,为本基金的第十六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1.1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5.1.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本基金转换业务开通情况
①本基金可支持转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产品。
②同一基金A/C类份额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③若涉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办理。
5.3重要提示
①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1.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规定。如投资者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转换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④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6.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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