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9月13日 02:45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3-046号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18,665,90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投资”),并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后所持上市公司剩余的45,483,6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同时,自然人股东张云女士(持有上市公司6.93%的股份)、赵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5.60%的股份)承诺两人之间或与第三方不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本次权益变动及表决权放弃后,公司控股股东为绿色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经营者集中审核部门(如需)等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与绿色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陈书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8,665,90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绿色投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29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73,406,238.8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肆拾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捌角柒分)。并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后所持上市公司剩余的45,483,6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将变动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陈书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20111963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受让方

公司名称: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3CW0J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注册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期2幢16楼

法定代表人:金雷

注册资本:249,504.9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绿色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0,066,93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并通过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9,743,60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合计持有公司39,810,53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6%)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陈书智

(二)转让的标的股份及价格

1、乙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8,665,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甲方。

2、乙方转让给甲方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订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础上浮14%,即每股人民币9.29元/股(交易均价=区间交易金额/区间交易量)。

3、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格具体如下:乙方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18,665,903股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73,406,238.8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肆拾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捌角柒分)。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第一期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34,681,247.7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柒角柒分)。

2、第二期转让价款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证登”)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104,043,743.3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肆佰零肆万叁仟柒佰肆拾叁元叁角叁分)。

3、第三期转让价款

在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后续安排,在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甲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改选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4,681,247.7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柒角柒分)。

(四)股份交割与后续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并于交易所出具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交易所确认函、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乙方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2、在标的股份在中证登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需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协调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过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为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提名董事5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1名);监事会人数为3名,甲方有权提名1名股东代表监事(包含现有已当选的董事、监事成员)。上述改选应当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支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以下全部条件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2、甲方对上市公司完成全面尽职调查且对尽调结果同意;

3、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经营者集中审核部门(如需)审批通过。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甲方: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陈书智

(二)表决权放弃

1、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483,6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以下简称“部分股东权利”)。上述放弃权利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

2、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3、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4、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等财产权仍归乙方所有,除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三)弃权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弃权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弃权期限截至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选(甲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之日起的24个月。

2、如乙方减持(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弃权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乙方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或《股份转让协议》履行情况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协议即终止,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在上述弃权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乙方的弃权期限,双方另行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完成信息披露。

五、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双方均为上市公司股东,双方不存在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且在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之时均依照各自的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本次权益变动双方不符合上述关于“一致行动”的定义。

2、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云、赵野与绿色投资签署《协议书》,承诺两人之间或与第三方不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时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六、转让方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陈书智先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前述承诺禁售期过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持有公司股票在5%以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止本公告日,陈书智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市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经营者集中审核部门(如需)等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表决权放弃协议》;

3、《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3-047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就优化股权合作、产业投资、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等方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关系确认,双方于协议期内就具体项目应另行签订相关文件,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合作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在新能源业务的拓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订概况

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都投控”)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优化股权合作、产业投资、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公司在以“光伏+储能+钠电池”为主要路线的新能源业务体系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为公司稳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推动清洁能源事业前进,有利于促进广州市花都区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空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175355

成立时间:1994年6月11日

注册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金雷

注册资本:130,006.104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国内贸易代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用包装材料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药品生产。

智都投控是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授权出资成立的区一级企业,定位在不断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多举措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与效益,多渠道提高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多角度发挥国企对花都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是花都区重要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关联关系:智都投控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履约能力:经查询,智都投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股权合作

(1)因认可上市公司价值,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在绿色低碳经济领域发展的潜力与合作空间,甲方拟由其自身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的“甲方”均为上述定义)通过协议转让进一步受让乙方股份,直至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并改选董事会、监事会。

(2)甲方拟继续通过参与乙方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在乙方持股比例,并为乙方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进而更好的促进市内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空间。

2、整县(市、区)推进业务合作

(1)甲方支持乙方在广州市花都区全域范围内开展光伏、充电桩等新能源业务,配合乙方尽快开展光伏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的项目开发和投资运营,并提供包括电力交易、碳交易、虚拟电厂响应等综合能源服务,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清洁能源,实现减排增效。

(2)甲方支持乙方在广州市花都区全域范围内开展储能开发业务,配合乙方尽快开展储能项目的项目开发与投资运营(含工商业储能、共享式独立储能、风光配套储能、抽水蓄能等),努力打造新型电力系统的储能生态运营模式,加速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体系,紧贴客户需求,在降低随机性波动对电网冲击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客户电力运营成本,实现多余电能的高价值转变,在达成电力系统周波与电压稳定的同时,促进保障广州市花都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产业合作

(1)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在广州市花都区内开展钠离子电池为基础的储能示范项目和应用推广,支持钠离子电池在储能场景作为更安全、更低成本的选择,推动下一代更安全的储能电站建设。

(2)为避免同业竞争,并协助乙方在新能源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的增长优势,甲方承诺未来将其持有的新能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二)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期限为五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协议。未经上述程序的,不应视为协议已变更或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相关内容。

3、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本协议解除,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能够促进双方建立融洽、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推动优势资源共享,将有效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

2、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关系确认,双方于协议期内就具体项目应另行签订相关文件,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合作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在新能源业务的拓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不确定性。在合作推进过程中,根据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有效预防和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合作的后续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持股发生变动的情况;

本协议签订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与大股东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陈书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8,665,90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并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后所持上市公司剩余的45,483,6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收到在未来三个月内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路通

股票代码:002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书智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陈书智先生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书智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各方推动优势资源共享,公司将获得国企平台在产业资金、政策资源、业务资源和融资渠道等方面的支持,为公司在以“光伏+储能+钠电池”为主要路线的新能源业务体系长期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为公司稳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推动清洁能源事业前进,有利于促进广州市花都区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空间。

公司与股东优势资源协同发展,将有效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9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与绿色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陈书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8,665,90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绿色投资,并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后所持上市公司剩余的45,483,66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书智。本次权益变动及放弃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陈书智

(二)转让的标的股份及价格

1、陈书智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665,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绿色投资。

2、陈书智先生转让给绿色投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订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础上浮14%,即每股人民币9.29元/股(交易均价=区间交易金额/区间交易量)。

3、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转让价格具体如下:陈书智先生直接转让的上市公司18,665,903股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73,406,238.8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肆拾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捌角柒分)。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第一期转让价款

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34,681,247.7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柒角柒分)。

2、第二期转让价款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证登”)办理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104,043,743.3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肆佰零肆万叁仟柒佰肆拾叁元叁角叁分)。

3、第三期转让价款

在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后续安排,在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甲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改选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4,681,247.77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陆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柒角柒分)。

(四)股份交割与后续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并于交易所出具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各方应按时提交办理交易所确认函、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乙方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的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2、在标的股份在中证登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需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协调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过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为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提名董事5名(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1名);监事会人数为3名,甲方有权提名1名股东代表监事(包含现有已当选的董事、监事成员)。上述改选应当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支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以下全部条件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2、甲方对上市公司完成全面尽职调查且对尽调结果同意;

3、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经营者集中审核部门(如需)审批通过。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甲方: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陈书智

(二)表决权放弃

1、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5,483,6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18%)所对应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以下简称“部分股东权利”)。上述放弃权利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

2、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3、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4、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等财产权仍归乙方所有,除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三)弃权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弃权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弃权期限截至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选(甲方提名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之日起的24个月。

2、如乙方减持(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弃权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乙方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或《股份转让协议》履行情况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协议即终止,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在上述弃权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乙方的弃权期限,双方另行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完成信息披露。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书智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64,149,567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1、在本次控制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或了解,本次转让控制权有利于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755-82874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

陈书智

2023年9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

陈书智

2023年9月12日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路通

股票代码:002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期2幢16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期2幢16楼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110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1109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普路通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二)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需)经营者集中审查;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

(二)一致行动人:聚智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智通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为智都投控的全资子公司,智都投控由花都区国资局100%持股。信息披露人绿色投资的一致行动人聚智通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智都投控,实际控制人为花都区国资局。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聚智通的控股股东为绿色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花都区国资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聚智通为绿色投资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不涉及达成、签署一致行动人意向或协议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聚智通除持股上市公司外,不存在其他控股、参股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智都投控是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授权出资成立的区一级企业,定位在不断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多举措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与效益,多渠道提高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多角度发挥国企对花都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是花都区重要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智都投控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绿色投资主营业务聚焦绿色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其下属企业业务范围涵盖投资、私募基金、商业保理等领域。

绿色投资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二)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聚智通为绿色投资下属持股型公司,本身已无实质业务。

聚智通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标的额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聚智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标的额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聚智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人聚智通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智都投控、一致行动人聚智通除直接、间接持股普路通外,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智都投控、一致行动人聚智通不存在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过一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的原股东广州金控集团与智都投控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由广州金控集团向智都投控转让其所持绿色投资59.92%的股权。交易完成后,绿色投资由智都投控100%持股,控股股东由广州金控集团变更为智都投控,实际控制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变更为花都区国资局。

除上述情况外,绿色投资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一致行动人聚智通的控股股东为绿色投资,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因绿色投资2022年11月30日的股权转让,聚智通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过一次变更,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变更为花都区国资局。

(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两年内发生变更不影响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了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结合该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对于收购人应当提交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而非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的规定。具体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系要求收购人对其“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情形”进行说明。

绿色投资自成立以来,智都投控即作为重要股东参与其经营管理,前述广州金控集团向智都投控转让绿色投资的控制权,主要原因是广州金控集团自身战略发展考虑,没有更多精力与团队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智都投控对绿色投资100%控股,实施了有效管理并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团队人员安排,目前绿色投资管理有序,运行稳定。智都投控承诺在未来三年内,将保持对绿色投资的控制权稳定性,不对外转让绿色投资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绿色投资的备查文件《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两年内发生变更不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产生影响。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根据智都投控总体战略进行的决策,旨在围绕广州市花都区的产业规划安排及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将协同上市公司共同落实国家新型清洁能源开发政策,推动清洁能源事业前进,促进广州市花都区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拓宽上市公司的产业发展领域,优化健康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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