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13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69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6日以短信、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唐秋英女士、阎磊先生、陈为先生因在外地出差,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9.00万股调整为256.00万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6.00万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柳愈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2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9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72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立克”)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异议记录。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8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8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9.00万股调整为256.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等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立克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12日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56.00万股

鉴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8名激励对象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0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海光电子有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授予价格:6.91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可立克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海光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异议记录。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8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8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12日

(二)授予数量:256.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9,031.84万股的0.52%

(三)授予人数:58名

(四)授予价格:6.9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关于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9.00万股调整为256.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2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9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2日,并同意以6.91元/股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可立克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可立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立克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4、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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