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6月28日 15:0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4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8日15:00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6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国家农创园公共创新平台B座;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392,028,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4,095,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7,932,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50%。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22,327,1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9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17,932,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05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97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9%;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54,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46%;反对971,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3%;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提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99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6%;反对1,031,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2%;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94,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59%;反对1,031,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21%;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提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376,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80%;反对9,533,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19%;弃权118,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5,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706%;反对9,533,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6997%;弃权118,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杨军、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3)承义法字第00191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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