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3-095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控股股东)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6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公司控股股东张政先生(任公司董事长)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处置条款,质权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对其质押的部分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张政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可能因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涉及质押股份不超过2,749.40万股。
一、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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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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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变动前后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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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售股份90,164,154股为高管锁定股。
控股股东张政先生所持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股份质押变化的原因是由于质权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质押的标的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导致。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且与此前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一致。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3-09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7日(星期二)14:30。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90,229,4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2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473,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4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9,755,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5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39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38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67%。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54,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20%;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78%;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54,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20%;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78%;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76%;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07%;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54,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20%;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78%;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76%;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07%;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54,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20%;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78%;反对8,9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76%;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07%;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0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26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76%;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607%;反对8,9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3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5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1759%;反对9,1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64%;反对9,1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闫思雨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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