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3-7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简称:*ST宜康
股票代码:00015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70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
(一)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二)证券简称:*ST宜康
(三)证券代码:00015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你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2.5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 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股票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以及其他通讯方式
(一)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宜华4楼
(三)联系电话:0754-85899788
(四)电子信箱:securities.yre@yihua.com
五、摘牌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3-75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案号为(2023)湘01民初223号的相关文件,获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汇融支行”)与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等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长沙中院
案号:(2023)湘01民初223号
原告:长沙银行汇融支行
被告一:宜华健康
被告二:宜华集团等其他被告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2018年8月2日,原告分别与借款人宜华健康、保证人宜华集团等其他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额债权发生期间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 200,000,000.00元。
2019年3月22日,原告与宜华健康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宜华健康持有的13,000万股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最高额债务期间为 2019年2月28日 (含) 起至2020年3月10日(含)止。
2020年7月28日,原告与宜华健康签署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将质押担保最高额债务期间变更为 2019年2月20日(含)起至2022年3月31日(含)止。
2019年8月2日,原告与借款人宜华健康分别签署《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原告累计向宜华健康发放200,000,000元贷款。
上述贷款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公司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原告长沙银行汇融支行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54,793,476.42 元,其中本金 199,999,600.00元,拖欠利息合计54,793,876.42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5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被告二及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3,000万股股权的处置价款在第1 项和第 4 项诉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公司将积极应诉,同时与原告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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