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3-3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山轻机”)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2017年,你公司通过三次增资合计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大成)31.5%的股份。2018年,你公司继续增资并受让部分股权,合计持有深圳慧大成51% 的股权,将其纳入并表范围。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深圳慧大成2016年-2018年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导致你公司2016年-2020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并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公告,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5万元、调减3861.62万元、调增466.18万元、调增 278.1万元;导致2016年至2020年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4万元、调减4650.22万元、调增575.61万元、调增426.63万元;导致2018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19.22万元、调增653.33万元。
你公司在2018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对子公司治理结构、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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