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07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11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研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答恒诚、汪能平、伍松涛、郭宏伟、刘爱明因公务未出席,独立董事徐勇、石水平、毕亚林因公务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耿富华、卢梅英因公务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覃宪姬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洲、张钰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35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暂计涉案金额:237,977,336.49元(人民币,下同)。

● 本次披露的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2)粤0104民初4859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公司”或“被告”)合同纠纷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诉讼的暂缓披露程序。近日,保全工作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并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的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自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计至两账户的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为5,012,183.66元);

2.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对上述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的共管措施;

3.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解除共管措施的违约金(自2022年6月27日起,以共管金额2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6,280,000元);

4.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依据《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附件二约定应由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26,252,664.48元(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审计费用89,000元、评估费用15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93,488.35元;

5.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37,977,336.49元)

(三)案件背景

原告合法持有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亿华公司”)41%股权及相关债权(下称“标的资产”),为尽快盘活景豪坊项目、维护回迁户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原告拟根据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将标的资产整体出让。2020年7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景兴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景兴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被告以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身份参与了景兴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并对景兴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其中便包括了景兴公司持有的亿华公司39%股权及景兴公司开发的景豪坊项目东区在建工程等,并向景兴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方案》供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表达了希望受让标的资产的意愿,原告表示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同意就出让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双方随即展开了多轮协商。

2021年9月,原、被告就标的资产挂牌转让等问题签订了《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双方约定:若原告决定将标的资产公开挂牌出让,被告承诺将在一定条件下参与标的资产挂牌交易的竞拍,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至共管账户。标的资产于2022年6月24日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顺利挂牌。然而,被告在约定条件成就后拒不配合原告解除对保证金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也未按《备忘录》的相关约定参与标的资产挂牌交易的竞拍,已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违约后,原告曾多次向其发函,敦促其妥善处理《备忘录》后续相关工作。 2022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妥善处理〈备忘录〉后续相关工作的催告函》再次进行催告;2022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备忘录〉的告知函》,明确表示原告决定依法依约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被告落实解除共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事项,但被告收函后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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