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文书文号:丽外管罚〔2022〕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被没收违法所得1.674781万元,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违规行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六条。查处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六条: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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