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路桥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浙1004民初2949号],公司起诉戴明西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5日获路桥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案由
原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戴明西
案外人: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89,053,019.51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浙江三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科技”,当时名称为“台州三进压铸有限公司”)、戴灵芝签署《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一》”),原告以19,775万元认购三进科技1,561.2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即“第一次增资”),被告承诺,若三进科技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水平,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其后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持有三进科技51%的股权。
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及三进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二》”),原告以8,725万元认购三进科技688.7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即“第二次增资”),被告承诺继续遵守《增资协议一》项下所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承诺等)。其后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且所持有的三进科技股权比例提升至60%。
2018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及三进科技、戴灵芝签署《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将《增资协议一》项下的利润承诺期调整为“2019年至2021年”,被告承诺三进科技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9,000万元,若无法达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补偿原则:年度应补偿金额=(该年度承诺净利润-该年度净利润实现数)×原告持有的三进科技股权比例。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以7,925.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受让三进科技1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62.5万元),协议签署后原告即完成了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照上市规则完成了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原告由此取得三进科技15%股权且所持有的三进科技股权比例提升至75%,三进科技也通过章程修正案(由被告签字)确认了原被告持股比例为75%∶25%。前述15%股权的转让,因被告未缴付股权转让税费,后在原告代缴后于2020年3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案件事实,已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 (2020) 浙10民初110号、(2021) 浙10民初3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认定。
根据审计,三进科技2021年实现税后净利润-62,065,381.31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070,692.68元。根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计算方式:原告所持75%股权对应的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90,000,000元-(-62,070,692.68元)]×75%=189,053,019.51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路桥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三进科技2019年度业绩对赌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三进科技未完成2019年度业绩对赌目标,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于2020年3月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明西根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14,022,804.4元,并对戴明西资产进行了查封。
2020年9月,由于各方对公司于2020年初完成工商变更的三进科技15%权益是否应纳入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计算基础存在一定争议,为加快审理进度,公司在保留追索权利的情况下,暂时撤回15%股权比例对应金额的诉请,向台州中院提交了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书。2020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10民初110号],判决如下:限戴明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对三进科技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91,218,243.5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1年1月5日,公司向台州中院申请该案的强制执行获法院立案受理,3月份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款102.8万元。因戴明西名下的现金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判决,台州中院于2021年2月24日裁定拍卖戴明西所有的三进科技25%股权。
2022年1月27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10执59号之五],终结(2021)浙10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月24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28,723,689.18元(其中现金1,385,173.21元,其余部分以戴明西持有的三进科技25%股权抵债)。公司有权要求戴明西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三进科技2020年度业绩对赌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三进科技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对赌目标,公司于2021年4月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明西根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与公司所持有15%股权对应的业绩补偿款22,804,560.88元及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105,508,506.45元,两项合计128,313,067.33元。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初341号],判决如下:限戴明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对三进科技2019、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28,313,067.3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2年3月,公司向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执行中。
(三)三进科技2021年度业绩对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纠纷案件系由于三进科技未完成2021年度业绩对赌公司依法主张权利所进行的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测最终判决结果。鉴于三进科技2019年度业绩对赌诉讼已终本,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2020年度业绩对赌诉讼当前仍处在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戴明西已被台州中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诉讼案件存在即便胜诉也无法执行或无法足额执行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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